千興不銹鋼違法掩埋廢棄物長達20年 二審改判理由揭曉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麻豆廠區等6處地點回填、堆置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期間長達20年,廢棄物數量高達6萬餘公噸,嚴重危害環境生態。一審判董事長葉碩堂及女兒葉雅倫各應執行5年4月、3年徒刑,台南高分院今(30)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葉碩堂5年,葉雅倫2年緩刑3年,可再上訴。

二審判決書指出,被告葉碩堂、葉雅倫、謝成志於原審未坦承犯行,惟其等上訴本院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全部犯行,表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

又該公司非法掩埋廢棄物,皆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機構進行清理,且有簽訂合約備查,經提報及辦理複驗,結果均符合相關標準,清除、處理費用皆由千興公司與廠商進行交涉,有台南市環保局函可按。

被告葉雅倫上訴後,復提出其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陳報因肝臟良性腫瘤,現於成大醫院就診追蹤;以上均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對其三人所為刑之量定,失之略重。被告葉碩堂、葉雅倫、謝成志執前詞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審酌被告葉碩堂、葉雅倫為千興公司前後任董事長,竟為節省公司營運成本,長期不實申報,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不法規避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非法從事廢棄物之堆置、掩埋及棄置等犯行,且其非法處理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並非僅污泥單一事業廢棄物,甚至包含非有害廢集塵灰、廢油混合物及非有害油泥等事業廢棄物,其中污泥部分更含有總鉻、六價鉻等毒性甚強之重金屬成分,人體長期或短期接觸或吸入時均有致癌危險,對環境生態更有持久性之危害。

被告葉雅倫擔任千興公司董事長期間,未導正過去非法堆置、掩埋事業廢棄物之舊例,固無可取,然非無受其父即被告葉碩堂強勢作為之影響,且其任職期間非長,非法掩埋廢棄物數量應僅於擔任董事長之2年多期間,既於上訴本院後認罪坦承犯行,且於103年9月30日離職後,迄未再參與千興公司業務,現有正當工作,因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3年,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為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現金新台幣50萬元之負擔。

被告謝成志前未曾因犯罪受刑之宣告與執行,其參與本案犯罪行為係100年至103年9月30月先後任職千興公司廠長、總經理期間,且係受雇者,縱認明知董事長葉碩堂、葉雅倫指示堆置、掩埋事業廢棄物之方式,違背法令,並參照前述被告葉碩堂管理千興公司之強勢作為,被告謝成志縱有未為任何阻止之舉措而與之成為共犯,並因此肇致環境污染危害國民健康。

但考量其受雇千興公司,自基層工程師做起,直至擔任公司管理階層,已達20餘年,並自陳最後仍因與被告葉碩堂意見相左而於103年9月間離職,認仍有其不得已之苦衷,且於103年9月離職後,迄未再參與千興公司業務,現務農,有正當工作與收入,因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3年,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為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現金新台幣20萬元之負擔。

被告葉碩堂雖請求為緩刑之諭知,惟被告葉碩堂身為千興公司董事長,經營期間長達數十年,於本案在廠區內非法堆置、掩埋事業廢棄物居於主導角色,且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第1款至第4款之罪,所宣告之罪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2年,已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