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以熱水燙傷女童 葉姓繼父遭羈押

【台南新聞】台南4歲女童遭葉姓繼父以熱水燙傷且延誤就醫,警方會同社會局深入追查釐清案情,28日傍晚,葉男與生母於警詢後,依涉犯傷害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複訊,葉男被檢方聲押,生母則請回,29日上午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裁定羈押。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有關台南市發生燙傷兒童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依據檢察官聲請羈押提出之事證,法院認葉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對於兒童犯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虞(被告涉及「故意傷害兒童身體」之罪嫌重大。

          
▲女童因延遲就醫,導致傷口惡化,嚴重潰爛。
(圖/翻攝臉書)

且被告又涉有因管教問題而數次傷害被害兒童、鞭打或處罰半蹲等行為,影響幼童身心發育,被告為被害兒童之繼父,生活上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事)。

法官認為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無法預防同一家庭暴力之傷害犯罪之發生,且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情緒,所涉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嫌,害及被害兒童身心發展,造成被害人權益重大侵害;為切實保護兒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並預防傷害之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配偶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235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係被害兒童母親之配偶,又被害兒童之祖母業已提出傷害告訴,併為說明。 

起初家屬聲稱是女童自己不慎燙傷,社會局28日再會同警方深入追查女童受傷原因,女童繼父葉男(85年次)改口坦承,係因女童不服管教,就拿熱水燙傷女童屁股及腳部,又未立即帶女童就醫,導致傷口惡化潰爛。葉男涉犯傷害罪及兒權法有身體虐待及嚴重疏忽照顧、應就醫而未就醫情事等罪。

28日傍晚,警方偵詢後,將葉男及女童生母(87年次)依涉犯傷害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及56條第1項第2款應就醫而未就醫)隨案移送台南地檢署複訊。

提醒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保護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兒童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