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黑幫恩怨2人喪命 「蝦米」等3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黑幫恩怨肇致多起重大刑案,涉及相關刑案的蔡姓、曾姓及劉姓被告3人,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完畢,訊後認均涉犯殺人重罪且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蔡姓被告並有反覆實施殺人犯罪之虞,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方法院25日裁定3人均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2月16日安平區永華路停車場殺人案(王姓被害人)」及「2月23日槍擊殺人案(陳姓被害人)」,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蔡姓被告(二案)、劉姓及曾姓被告(均一案)部分,法院分別裁定,「蔡姓被告」涉及王姓被害人部分,蔡姓被告經訊問後,並不否認他有在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與王姓被害人發生衝突,並持球棒攻擊王姓被害人。

法院審酌案發當時在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除蔡姓被告持球棒攻擊王姓被害人外,尚有其他同行之人下車一起與王姓被害人發生衝突互毆,繼而由曾姓被告開車追撞王姓被害人,並持刀殺害王姓被害人,致其傷重死亡,而在曾姓被告開車追撞中,並曾與蔡姓被告聯繫,依卷內事證足認,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此外,復有證人即同案共犯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


▲遭「蝦米」蔡秉逸槍殺身亡的陳建文。
(圖/民眾提供)

陳姓被害人部分,蔡姓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持槍殺害陳姓被害人,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及扣案之槍枝等物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蔡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又蔡姓被告所犯殺人及非法持有槍枝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蔡姓被告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蔡姓被告與共犯間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及尚有共犯未到案,足認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蔡姓被告有逃亡之虞。

蔡姓被告於短短數天之間殺害2人,又均係基於幫派、金錢等之糾紛,所涉恩怨糾葛複雜,蔡姓被告不無於糾紛未消除之前,再度以非法之方式對有糾紛之被害人實施生命、身體上之危害,即有事實足認蔡姓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殺人罪之高度可能性,裁定蔡姓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劉姓及曾姓被告,劉姓被告固否認殺人行為及殺人犯意,曾姓被告則否認殺人犯意,惟法院審酌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本案復有證人即同案共犯等人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

足認劉姓、曾姓二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2名被告就殺害王姓被害人之過程,避重就輕,而2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如何謀議,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共犯間如何分工與連繫等情,2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

本案案發時,二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及尚有共犯未到案,在2名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足示2名被告均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劉姓及曾姓被告均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