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治安史最大額現鈔搶案最後1嫌 二審改判18年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國內治安史上最大額現鈔7736萬元搶案,最後一名嫌犯黃江正逃亡12年後,去(110)年9月間落網,警方起出3把手槍及28發子彈,一審法官認他犯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等4罪,應執行刑21年並科罰金25萬元,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主動抱繳槍械部分符合自首要件而減刑,今(4)日改判應執行刑18年並科罰金15萬元。

二審合議庭認,原判決被告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部分,審酌證人即承辦員警於本院之證詞,認被告所為,符合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警方自行申告犯罪事實、繳交其寄藏(持有)之全部槍彈,並接受裁判之要件,此部分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判決書指出,本院(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認原審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致量刑失衡,尚有未洽,故予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後,就此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院認原判決關於被告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之情形,而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之理由,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之理由,已為原判決審酌時作為量刑之參考因子,或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難認有據。

另原判決就原判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603萬21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亦無何違誤可言,均予維持原判決。本件得上訴。

這起重大搶案發生於2009年11月23日,從事黃金買賣的蔡姓男子從銀行提款後,在自家鐘錶店門前遭3名搶匪持槍劫走現鈔7736萬元。

案發後檢警全力偵辦,陸續收押方東隆、蘇建銘、蔡婕涵、蔣春益、王志成5人,最後一名共犯黃江正逃亡12年,110年9月15日在台南安平區租屋處被逮。

一審合議庭審酌,黃嫌犯案時正值盛年,不思努力工作,賺取合理酬勞,竟與蔡婕涵、方東隆、蔣春益、林秉嶧、王志成等人縝密規畫,分工合作,長期以追蹤蔡男,進而以暴力手段持槍行搶,令蔡男心生畏怖,至今仍不寒而慄。

另外,黃嫌為討債,與田姓男子等人以暴力手段,將買姓男子強押上車,剝奪其行動自由數小時,使其心裡承受高度不安及恐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惡性重大。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考量寄藏手槍、子彈數量、期間,在強盜犯罪計畫中所擔任角色與實施手段,朋分犯罪所得多寡,犯案後繼續寄藏槍彈藏匿10多年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一審認他犯非法寄藏非法制式手槍罪處6年並科罰金12萬元;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罪處14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1年6月;非法寄藏非法制式手槍罪處5年6月、科罰金15萬元;定應執行刑21年,並科罰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