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文在立法院議場暴力搶奪之後

媒體於今(5/18)日,以「郭國文暴力搶奪周萬來文件 立院人士:已觸犯立委行為法」為題,就昨日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在立法院議場暴力搶奪立院秘書長周萬來手中議事、書籍等文件資料,引述未具名的立院人士觀點表示:雖然周萬來的傷勢輕微,但郭國文的暴力搶奪行為,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定,屬「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已經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學生轉來上開報導給我,同時提問:「難道郭國文的暴力搶奪,只違反了立法委員行為法?而沒有涉犯刑法搶劫罪的問題?」在我稍加思索過後,我決定以這篇短文,公開回覆學生的提問。

依大法官釋字第435號:「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準此可知,郭國文在立法院議場暴力搶奪立院秘書長周萬來手中議事、書籍等文件資料,係是「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次查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郭國文在立法院議場暴力搶奪立院秘書長周萬來「手中議事、『書籍』等文件資料」,其中之「書籍」為周萬來的著作《國會議事策略101》,此若屬周萬來之私有動產,而不是由立院購置的圖書,則構成刑法第325條「搶奪他人之動產」的成立要件。

然釋字第435號雖表示:「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但由於郭國文暴力搶奪的地點是立法院的議場,因此,議會自律排在第一,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偵審隨之。而若問:司法機關會否主動依法行使偵審權,則答案是:「滄海一聲笑」!

結言之,郭國文在立法院議場暴力搶奪立院秘書長周萬來「手中議事、『書籍』等文件資料」,對國家形象、社會基本價值觀及言行教育傷害極大。尤其73歲的周萬來純粹是一介公務文官,並非立委、政黨人物。因此,自當將郭國文交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議處。至於非屬「告訴乃論」的刑法第325條之適用,就請齊聲禱告:千萬不要有人模仿郭國文的暴力搶奪,而鑄成「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的終身大錯!

夏學理教授
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