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農會總幹事及倉管員竊公糧賤賣牟利 一審重判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市六甲區農會總幹事許書豪、倉管員吳政鴻,涉嫌侵占公糧再賤價售予碾米廠牟利,台南地方法院14日依共同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許書豪10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吳政鴻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9年。本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政鴻自100年間起接續將菁埔倉庫所保管公糧侵占入己並收受現金,私下販售所侵占公糧予久長碾米廠、穀豐碾米工廠、德昌碾米工廠、弘昌碾米工廠。其中久長碾米廠部分與許書豪共同為之,並朋分款項。

吳政鴻自公糧米袋中,以每袋挖取少量米至預先準備好之空米袋內,竊積公糧,嗣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再以遠低於市價之行情,私下販售給碾米廠業者。久長碾米廠部分合計公糧交易金額447萬4190元、穀豐碾米工廠、德昌碾米工廠、弘昌碾米工廠分別取得販售所侵占公糧之所得532萬元、426萬3660元、141萬元。

吳政鴻唯恐被發現公糧減少,自110年2月間起,向穀豐碾米工廠、德昌碾米工廠購買品質不佳的米囤放於菁埔倉庫,佯充倉庫內之公糧,或以下腳料套換公糧方式,用以填補盜賣公糧而虧損的重量,並套換出部分公糧糙米。嗣因農糧署南區分署儲運課辦理燻蒸作業人員於110 年10月26日,至六甲區農會菁埔倉庫巡視, 發現公糧噸袋有異,吳政鴻遂主動前往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

判決書指出,被告吳政鴻、許書豪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各1罪。被告2人販賣公糧予久長碾米廠部分,為共同正犯。被告吳政鴻本案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同時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減輕規定適用,依法遞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吳政鴻、許書豪素行狀況、其等為受農糧署南區分署依法委託之公務員,竟侵占公糧販售牟利,就國家機關對於民生糧食之之管理及運用有重大損害。且被告侵占販售之公糧數量高達1,222,662公斤,不法犯罪所得高達1249萬3660元,犯後坦承犯行,然除自動繳回犯罪所得8萬元外,其餘犯罪所得均未賠償農糧署南區分署。

被告許書豪所共同侵占販售之公糧數量達255,662公斤,獲取不法犯罪所得高達297萬4190元,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賠償農糧署南區分署,亦未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意。被告2人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被告吳政鴻褫奪公權9年,被告許書豪褫奪公權7年。

被告吳政鴻犯罪所得共計為1249萬3660元,依法宣告沒收,並就未繳回扣案之部分併諭知追徵價額。被告許書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97萬4190元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公訴意旨所提出證據,均無法佐證被告許書豪有共犯侵占及販賣公糧予榖豐碾米工廠,此部分就被告許書豪為不另為無罪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