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涉詐助理費518萬 嘉檢公訴求24年重刑

(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政二代、連任三屆嘉義市議員戴寧,因涉詐領助理費新518萬餘元,遭「羈押禁見」於嘉義看守所;今(11)日嘉義地檢署偵結,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又認戴寧「犯後態度惡劣、始終未見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要求執行有期徒刑24年」。

嘉義地檢署陳靜慧檢察官指揮偵辦嘉義市議會戴寧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今天全案偵結以公訴起訴涉貪的戴寧議員。嘉檢偵查搜證後認為戴寧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會第8屆至第10屆議員迄今,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含年終獎金即春節慰問金)係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應核實全額支付予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

嘉檢表示,(戴寧議員)竟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自101年6月起至111年2月間止,明知陳姓、郭姓、邱姓、曾姓等4位實際未擔任公費助理工作,或僅偶有協助,但未支領薪資,卻分別於不同期間向議會申報其4人為公費助理,並將其等申設之帳戶提供給嘉義市議會作為助理受薪帳戶,使嘉義市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將其4人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匯入該等帳戶,其等帳戶資料或由戴寧管理,或由其等將帳戶內金額領出後交由戴寧,供作為私人使用,共詐得新臺幣518萬7,774元。

嘉檢依偵查、搜證與訊問結果,認戴寧議員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又戴寧於經查獲後猶矯飾卸詞,不僅矢口否認犯行,復將助理之聘用事宜推諉稱係其父親(已歿)所為,諸多所辯經查均不可採,犯後態度惡劣、始終未見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

嘉義地院發言人洪裕翔法官表示,檢察官起訴戴寧案件時,被告是羈押狀態,承辦法官預計下午6:30開庭,法院就要審酌被告接下來是要繼續羈押,或讓她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