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再次呼籲釋放戴寧 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 

(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嘉義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已於昨(18)日開議,日前曾發文請嘉義地院釋放因助理費案遭羈押的市議員戴寧被駁回,市議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遺憾,並再次呼籲釋放戴寧,以出席定期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維護市民權益。

嘉義市議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各地方議會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1次,開會期間應由議員出席並就市政提出建議、質詢、討論議案及表決等,以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本會依據每年所訂全年定期會及臨時會議程表,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已於111年4月18日開議,開會期間30日,基於對市民的承諾與責任,亦應使戴寧議員能出席定期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以維護市民權益。

市議會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此係基於保障地方民意機關自治、自律權限,對於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有不得逮捕、拘禁之特權,防止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並非僅是單獨保障個別議員之人身自由。

市議會提到,地方制度法第51條民國88年1月25日訂定之前,憲法、直轄市自治法和省縣自治法,以及其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都有相同意旨的規定。高等法院亦曾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就可否羈押立委,函請立法院許可;議員和立法委員同受人民之託行使職權,倘若未經議會之同意,仍允許繼續羈押,則已剝奪議員出席議會發言表決之權力核心領域,亦對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對於法院日前駁回戴寧停止羈押之聲請,市議會深表遺憾,並再次呼籲釋放戴寧。

▲嘉義市議會再次呼籲嘉義地院釋放戴寧市議員回議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
(圖/記者惲朋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