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微型電動二輪車 11/30起比照機車領牌照保強制險
(觀傳媒桃園新聞)【記者潘明賜/桃園報導】桃園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今(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之「新購車輛」,依新修法規定,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車險後,始得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至於新制上路前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600元;另「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予以「沒入」。據統計,截至4月為止,全台約有65萬台無牌照電動二輪車。
交通警察大隊指出,立法院已於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自11月30日起施行,修法重點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納管、領掛牌照及比照一般機車行車管理之相關規定。包括:騎乘電動自行車應戴安全帽、不能載人及酒駕、不得任意改裝,行駛車速應在25公里以下。
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桃園外籍移工人數居全國之首,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市警局已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新制施行前,針對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行駛、超速及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等項目,選擇外籍移工聚集地區及違規熱點(含民眾檢舉地點)加強取締,截至10月31日止,一共舉發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45件、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116件。
強制責任險是保障車輛駕駛人體傷最基礎的保險、掛牌管理才能敦促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防範不法,市警局在新制上路前將提高宣導能量,施行日起也將嚴正執法,請微型電動二輪車選用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照片由桃園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