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裁定李志鏞收押禁見 三星鄉長職務縣府將派代

(觀傳媒宜蘭新聞)【記者陳俊傑/宜蘭報導】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疑似洩漏底標給特定廠商收取回扣,昨天遭檢廉搜索,經過漏夜偵訊,今(17)日凌晨宜蘭地檢署祭出強制處分聲請羈押,宜蘭地方法院下午一時三十八分裁定李志鏞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收押禁見,三星鄉公所農業課長蕭振岳15交保、張姓廠商20萬元交保。李志鏞突遭羈押,宜蘭縣政府表示,將俟公所來文後,指派人員代理鄉長職務。

李志鏞疑似涉及洩漏多起標案給廠商,廉政署掌握通話紀錄等訊息,昨天凌晨6點多在宜蘭地檢署指揮下,兵分多路,帶走李志鏞、農業課長蕭振岳、農業課前承辦員陳建宏及廠商等人至宜蘭縣調查站訊問,隨後移送宜蘭地檢署複訊,經過漏夜偵訊,宜蘭地檢署今天凌晨3點多發布強制處分聲押李志鏞及公所農業課長蕭振岳及張姓廠商等三人。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下午一時三十八分裁定李志鏞收押禁見,三星鄉公所農業課長蕭振岳15交保、張姓廠商20萬元交保。

李志鏞疑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與蕭振岳、張姓廠商共同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張姓廠商另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及刑法第132條1項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等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經宜蘭地方法院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有事實足認被告張姓廠商、農業課長蕭振岳部分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張姓廠商具保新臺幣20萬元、農業課長蕭振岳具保15萬元;李志鏞部分,地院認為犯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對於李志鏞突遭羈押,宜蘭縣政府表示, 目前尚未收到三星鄉公所函報相關公文,將俟公所來文後,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自羈押之日起停止其鄉長職務。另為利三星鄉務推動順遂,縣政府將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指派人員代理三星鄉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