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國家人資論壇》17期出刊 聚焦權力分立懲戒/懲處合憲性爭議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行政首長是否有權將年度考績丁等的公務人員直接免職?3月29日憲法法庭開庭審理前高雄市消防局消防員徐○○聲請釋憲案,進行系爭言辭辯論,關係機關銓敘部長周志宏與內政部長徐國勇據「法」陳述。考試院昨(22)日發行《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第17期,聚焦「權力分立的歷史時刻--懲戒/懲處的合憲性之爭」議題,收羅銓敘部長周志宏、東吳大學政治學系主任蔡秀涓、保訓會委員李英毅及銓敘部法規司長呂秋慧分別執筆的4篇文章。考試院秘書長兼論壇發行人劉建忻表示,期待藉由這4篇文章,讓各界從更悠久的法制形成歷史、更周全的憲法權力分立思維,以及更高位的公共利益,來檢視這個嚴肅課題。

劉建忻指出,憲法法庭審理的行政首長是否有權將年度考績丁等的公務人員直接免職?,源於有論者基於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認為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賦予行政機關對於年終考績丁等者,得予以免職懲處的權力有違憲之虞。

此一論點不但衝撞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明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等法制事項所賦予的權力,也挑戰立法院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意志形成空間,更剝奪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得以行使的「懲處管理權」。基於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17期,特別探討此一議題,呈現議題的關鍵面向。

17期4篇文章,第一篇由具法律背景的銓敘部部長周志宏撰寫,完整闡述考績懲處及司法懲戒雙軌並行的歷史,強調不宜輕易破壞長期已趨穩定的院際權限劃分;第二篇由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系主任蔡秀涓撰寫,認為欲落實民主國家責任政治精神,就必須賦予行政機關首長,足以有效推動政務的完整懲處管理權。

第三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李英毅撰寫,從免職救濟制度剖析,強調英、美、日等國家的懲戒制度,司法權是居於行政違法的審查者地位,而非行政的第一線管理者;最後一篇由銓敘部法規司長呂秋慧撰寫,說明行政懲處的「免職」與司法懲戒的「免除職務」兩者間的重大差異,不宜混為一談。

劉建忻表示,這個議題不僅牽涉憲法權力分立之爭,更攸關最需要向民意負責的行政權,能否保有施政所需的完整人事管理權限,期待藉由這4篇文章的說明,讓各界從更悠久的法制形成歷史、更周全的權力分立思維以及更高位的公共利益,來看待這個嚴肅課題,使行之無礙的現行制度,能在既定正確的軌道上持續精進。

考試院每月發行《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每期設定不同主題,邀請產官學研專家發表多元觀點,歡迎上網瀏覽及訂閱(網址:https://www.exam.gov.tw/NHRF)。

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員徐○○,因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103年被記42次申誡免職,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在憲法法庭開庭審理前,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說明此案涉及司法、行政、考試3權之權限爭議問題,因此,並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許宗力、蔡烱燉主動依法迴避,由13位大法官出席審理。

聲請人徐○○方面主張,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消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即予免職,且未限定獎懲之原因事實行為須以同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與一般公務員不同。

又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蘊含懲戒一元化意旨,公務員之懲戒權僅在合理範圍內得由長官為之。系爭規定涉及免職處分,已屬懲戒權核心,也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而違憲。

關係機關內政部認為,系爭規定有關之行政懲處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且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就考試院掌理之事項,也明定包括公務人員之「任免」,不適用採用「任用」的憲法第83條規定,系爭規定並不牴觸憲法第77條之規定。

關係機關銓敘部主張,「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為雙軌並行,系爭規定汰除不適任之警消人員屬行政懲處,而非懲戒,依憲法第77條為事後救濟面向,其文義與及制憲背景並無懲戒一元化之意,系爭規定應屬合憲。

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此案原則上在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照片截自考試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