恥言「黨譽」、「校譽」,自證鬼話連篇!(上)

在前立委郭正亮於今(5/19)日發佈:「惟願堅持自由民主、追求清廉勤政、謀求兩岸和平的同志,能不斷回顧從政初心,經常自我反省,面對現實落差,提出務實解方,才對得起關切台灣前途的廣大民眾」之聲明並退出民進黨後,民進黨旋即惡口抨擊「吹哨揭弊者」郭正亮為:「抹黑栽贓」、「郭正亮過去相關發言明顯涉及扭曲造謠言論,一再詆毀民進黨且抹黑民進黨同志,嚴重破壞黨譽,黨已依照黨內評議程序處理」。

筆者於2021年9月23日,以《學習華語,不能從公然說謊開始》為題,具名投書媒體表述:「由於筆者係為修訂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時的法規會委員、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委員,以及校務會議代表,在臺師大的《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裡,事實並無『副主任』之編制!臺師大副校長印永翔公然透過媒體報導,對全民瞞騙撒謊,是對臺師大暨『國語教學中心』的巨大傷害!!」

拙文見報後,公然對全民瞞騙撒謊的印永翔,即與前揭恬不知恥的民進黨一般,立刻透過由他越級指揮的二級單位 - 臺師大/秘書室/公共事務中心,向媒體傳佈以下誣衊內容:「本校夏教授早有諸多爭議行為,並有多次不實指控,抹黑師長情事,造成社會紛擾。為維護校譽,本校已依法提出告訴,針對此次投書《學習華語,不能從公然說謊開始》不實指控,本校也將依法提告。…夏教授相關爭議行為甚多…本校夏學理教授多次投書貴媒體,相關內容有所偏頗,為避免誤導,本校特此說明」。

看看以上腦羞成怒的惡性攻訐,竟出自一所教育龍頭大學之口,其中不但絲毫未曾對於筆者投書吹哨的「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並無「副主任」一職的法定編制」等事實陳述,進行高等學術殿堂應有的負責任回應說明,反是變本加厲、自作賤地淪為一個地痞混混,極盡人身攻擊、誹謗侮辱的下九流惡行。此外,更挾其國有資源的龐大勢力影響,迫使Yahoo奇摩新聞…等媒體,屢次下架筆者的具名投書,公然打壓由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至於,就臺師大潑屎抹糞筆者的所謂「不實指控,本校(臺師大)將依法提告」等云云,後經台北地檢署、臺灣高檢署、台北地院分別查察後,則判定以:

一、「印永翔透過媒體對外宣稱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有『副主任』一職,及該中心陳浩然教授建置教學系統績效,遭印永翔忽視等情,(被告夏學理)顯非空言指摘」;

二、「印永翔透過媒體對外宣稱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有『副主任』一職是公然說謊等情,被告(夏學理)顯非空言指摘。被告(夏學理)係本於其查證之資料,確信其所指述之內容為真實,據此表示其個人之看法與主張,並未杜撰捏造」;

三、「印永翔於111年4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並無副主任之編制』等語(見丙卷第20至21頁) 則被告(夏學理)乙文章中提及依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並無「副主任」編制,印永翔諉稱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有「副主任」 一職等語,自制度編制上並非空言指摘…;

四、(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線上教學系統,確實並非於印永翔任內始行推動…,被告(夏學理)發表本案甲、乙文章,均係基於公開之資訊,而非僅風聞不可查證之八卦耳語,即隨意指摘,可認被告(夏學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善意發表甲、乙文章」;

五、「被告(夏學理)分別於109年2月2日,同年2月5日提供予臺師大公共事務中心之新聞稿,發佈日期遭該中心變更為109年2月1日及2月3日,及臺師大GF-EMBA 專班、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及管理學院等官方網頁,於109年2月間,將康敏平之職級資訊載為『公關室主任』,然臺師大『公共關係室』業因組織調整更改為『秘書室公共事務中心』…,則被告(夏學理)於丙文章中述及(臺師大)『新聞發佈日期造假、行政兼職單位/職稱不實登載、國語教學中心人事編制公然扯謊』等情,尚非全然無憑。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印永翔、康敏平)指訴被告(夏學理)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所指予以調查、斟酌,並各以原不起訴處分、處分書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該等認定亦無何違背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是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既不足認定被告前開所涉罪嫌已達起訴門檻之程度,核與交付審判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印永翔、康敏平)『猶執陳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