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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正己「技術性無知」之說,坐實臺師大領導失職

吳正己「技術性無知」之說,坐實臺師大領導失職 - https://www.watchmedia01.com

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立委萬美玲於今(8/7)日質詢臺師大「違法抽血案」時,校長吳正己竟以自己「非教評委員」為由,聲稱「不了解」六月教評會(僅做出不予晉薪等五項非終局處分)與七月教評會(決議解聘加四年終身禁聘)決議落差如此巨大的原因。此「不知情」說法,實為推諉卸責之詞。

「無知」託辭,悖離臺師大法理架構

吳正己所謂「因非教評會委員而不了解決議落差」的辯解,不僅與臺師大現行法規體系嚴重矛盾,更涉嫌刻意規避其法定職責。茲從大學治理法規剖析其謬:

一、 校長為校務決策核心,責無旁貸

1.  法定綜理權責(大學法第8條):校長依法「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臺師大教評會主席(宋曜廷副校長)及代理主席(印永翔副校長),均係由吳正己聘任。

2.  教評會人事指派權(《臺師大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校教評會召集人(即主席)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而宋、印二位主席之職務,係由吳正己直接指派。

3.  議案交議權(《臺師大教評會設置辦法》第5條):校教評會職掌包含審議「校長交議之急要事項」。校長對教評會議程擁有實質影響力。

二、「校長簽署」為處分之生效要件,吳正己焉能不知?

校長既「對外代表大學」且「綜理校務」,即負有詳實掌控校務資訊、監督重大議案之義務。尤其教評會對教師做出「不利處分」時,依法必須由校長署名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周台英),且需敘明理由。基此,吳正己豈可能對於教評會之前後決議內容及理由「不知情」?

更關鍵的是,依據前述《教評會設置辦法》第5條,校長若對教評會決議有異議,則有權於載明理由後,予以駁回或要求重審。面對前後決議的重大落差,吳正己除未在第一時間予以監督,現又以「不了解」來搪塞,此不僅是嚴重失職,其消極不作為亦有涉及瀆職之嫌。

三、 校長對教評會具實質主導力,豈容推諉?

查臺師大校教評會組成成員 – 召集人(主席):由校長直接指派的副校長擔任(如前所述)。當然委員:「二位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皆為校長直接聘任。學院院長委員:雖經遴選,惟依《臺師大組織規程》第34條,仍須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此外,由人事室主任擔任教評會秘書,掌控所有議事資料;遇特殊案件時,校方更會安排特定律師「督軍」。吳正己對此嚴密掌控之人事布局與議事運作,若仍辯稱對決議毫無主導力與影響力,僅是「被動接受」,實難令人信服。

刻意卸責,暴露治理危機

綜上所述,吳正己持「因非委員而不了解」的說辭,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1. 制度面:校長是教評會決策鏈最終環節,知情權與駁回權密不可分。

2. 實質面:校長指派召集人、簽署處分文件,必然掌握決議內容與其間之差異。

3. 倫理面:對於「違法抽血案」此等重大爭議案件決議的前後矛盾,校長自負有主動調查、釐清並向社會說明的義務。

然而,吳正己面對立委萬美玲質詢時的回應,非但未能釋疑,反而坐實校方企圖以「技術性無知」逃避監督。教育部應立即全面介入調查,並依《大學法》追究吳正己「未盡綜理校務之責」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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