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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教評會未審陳忠慶?陳明通好不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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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臺師大「違法抽血案」計畫主持人陳忠慶,經研究倫理委員會(REC/IRB)認定有:「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計畫內容變更未經審查、受試者同意書事後補簽、由非醫護人員執行採血」等四項重大違失,因而計畫被終止執行且予以停權;其已發表之論文,又因違反《赫爾辛基宣言》而遭國際期刊撤稿。然迄今為止,臺師大卻似未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31條之規定,將陳忠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引發法律遵循疑慮。

一、臺師大違反提請教評會審議之法定強制義務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31條之規定,教師若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等情,學校即應將涉案教師送請教評會審議。經查,本案事實已屬明確:

1.  違反《人體研究法》第6條、第12條: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  違反《人體研究法》第14條、《醫療法》第57條、醫師法第28條,以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由無醫護資格人員執行抽血程序。

3.  學術倫理重大缺失:臺師大REC/IRB認定有前開之「事後補簽同意書」等四大違失。

4.國際期刊撤稿。

準此,上述情節已屬《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校方即應依法提請教評會審議。

二、台大陳明通學倫案

2022年7月間,陳明通因其指導的林智堅被指碩士論文抄襲,而被檢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同年8月9日,台大表明陳明通作為指導教授「應清楚並提醒相關學倫規範」,有失職之嫌,於是交由學倫會調查,並於其後啟動三級教評會審議,最終,在2023年5月26日作成決議(內容未公開)。

三、臺師大人事室未依法行政的責任歸屬

依《大學法》第21條及臺師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人事室負有將重大違失案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之責。查陳忠慶「學倫案」符合教評會審議之要件包括:

1. 校級REC/IRB已完成違失認定。

2. 相關研究計畫已被終止執行。

3. 國際期刊撤稿,確認論文實有重大學術不倫。

據此,倘臺師大人事室迄今仍未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32條,啟動三級教評會程序,即屬違法失職,主管機關應予以究責。另則,除停權外,REC/IRB似未作成 – 將該學倫案提請教評會審議之附帶決議,惟人事室仍有應依法主動釋明、移送之責。

四、監督途徑

針對上述程序違失,中央機關應即予監督糾正:

1. 教育部

    應命臺師大就陳忠慶所涉之學倫違失,限期提請教評會審議,若再延宕,則減扣補助款。

2. 行政院人事總處

    對於臺師大人事室未依《教師法》執行業務之情事,應予以進行調查、究責。

3. 監察院

    對於臺師大及人事室違反《教師法》之情事,監察院應併入周教練案,予以同步進行調查、究責。

程序正義為法治根基

綜上,臺師大對陳忠慶學倫案之處置,暴露兩大法律疑義:

1. 涉藐視《教師法》之強制移送規定

2. 涉以行政權,干擾法定之教評會審議權

按大學自治之根基,應建立在「依法自治」而非「法外自治」。唯有依循《教師法》之明定程序,由教評會進行適法之三級審議,方能對世人高度矚目之「違法抽血案」亡羊補牢,以維繫、固守學術倫理底線,彰顯高等教育殿堂堅守法治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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