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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罷免案」成立看校長遴選制度的後門條款

台灣的政治文化經歷長期的政黨對立、統獨對立,如今演變到人民行使罷免權,讓違背任期委任的政治人物,受到嚴厲的教訓。簡單來說,代議政治的委任制度,取得人民同意權(當選者),就是賦予你四年任期,而「責任期限」就是最基本的誠信義務,如果台灣對政治人物的罷免是未來的公民制衡力量,那麼長期充斥在教育圈裡的「校長任期-轉任」的落跑文化,也該到了要被好好檢視的時候!

               國民教育法的魔鬼細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這也是目前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的法源。但這難道是法令中「故意開的特權後門」嗎?

以這次高雄市民行使罷免同意權的政治背景來看,人民無法接受一個市長在任期內騎驢找馬的政治態度,他無疑是踩了「背信」的紅線。反觀現今台灣教育的校長遴選文化,在各縣市政府進行校長遴選作業的程序中,無論續任、轉任及初任校長候選人都必須繳交所謂的「校務經營計劃書」(或所謂的校務經營中長程計畫書)提供遴選會委員審議,這其實就是擔任校長者對經營學校的基本治校承諾,它的「責任期限」不是寫一年、二年、三年,而是四年!

然而一位申請原校連任的現職校長,在通過遴選會續聘四年後,無視於自己對現任學校的任期承諾未完,卻在任期達二分之一時,立刻選擇「轉任」,這不叫背信甚麼才是背信?如果人民無法接受中途跳車的政客,那麼中途轉任他校,只為了重新延續新任期的現職校長們,難道不該因為「背信」而被譴責嗎?人民既然厭惡政治人物「坐這山望那山」的利己之私,那麼地方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怎麼能繼續放任這些中途換校的校長不管嗎?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跛腳失能

這次罷免案的成立,重新建立了人民對政治誠信的標準,既然「責任任期」是民主社會的公民承諾,那校長四年任期做好做滿,無疑地也更應該是擔任校長對教育誠信的基本標準,國教法中「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合法卻不合理的後門(脫逃)條款更該被廢除!

過去就曾發生過校長任期屆滿前,原校申請轉型實驗計畫,校長署名擔任計畫主持人,卻在實驗計畫通過縣市政府審議核准後,校長同時申請轉任他校,讓這樣的實驗學校出現荒謬的換人主持,但地方縣市政府與校長遴選委員會卻束手無策!此等轉任手法也是目前現職校長一旦取得原校連任後,於第六年及第七年(續任滿二分之一)時,不思校務經營的承諾,終日以延續自身校長任期為首務,甚至於是少數不適任校長利用此後門條款背信轉任他校,即便學校校長非民選首長,但各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面對這種違背任期承諾中途轉任的校長們,竟然連汰除的勇氣都沒有?

任期制的委員會選後不理(解散),縱然這種背信校長兩年前才通過續任,兩年後循法再轉任也不會受到當年度遴選會道德誠信的檢視,上下交相賊,每年有多少現職校長利用此一「方便法門」在第六、七年,就提早轉任卡位,難怪各縣市多少優秀候用校長難有出頭機會。

校長既然身為學校校務經營的領導者,本該接受嚴格的誠信標準,四年期滿申請續任或八年期滿轉任均依法行之,各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更應該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檢視校長對任期的信用承諾,建立完整的校長考核機制,落實「選優汰劣」,把違背誠信中途轉任的校長列為不適任,是一種對校長的高道德標準,也才能讓優質的好校長繼續造福杏壇。否則教育圈充斥這種隨時準備走後門轉任他校的落跑校長,台灣教育何來革新與進步可言?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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