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對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同意核准其名下車輛,1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身障者駕駛執照經依法被吊扣(銷),其吊扣(銷)期間屬「無駕駛執照者」,即不符合免稅條件,財稅局將在其被吊扣(銷)期間取消免稅。
嘉義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核准名下車輛1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扣(銷),因吊扣(銷)期間自屬「無駕駛執照者」,已不符原免稅條件,財稅局會自吊扣(銷)起日取消免稅。
財稅局指出,身心障礙者喪失駕照是因違規所致,不是因為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有駕駛能力的事實,故仍無法依條文後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核准免稅。
財稅局說,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若能證明該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就得依「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的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開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使用牌照稅任何疑問,財稅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都會有專人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