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公車隨機強暴未遂案 地方法院一審判3年6個月
發生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澎湖公車隨機強姦未遂案,澎湖地方法院27日宣判,嫌犯蔡亨發因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且是一名累犯情節重大,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還可以上訴。
據判決文內容,蔡亨發在馬公市觀音亭獨自飲用啤酒6瓶並小憩,於19時許酒醒後離開觀音亭徒步閒晃,於20時20分許,在馬公市公車總站前見身穿校服及肩背學校書包、未滿18歲之少女在該處等候公車,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尾隨甲女一起等候公車,上車後還坐在甲女鄰座伺機而動。
▲該名少女下車蔡亨發尾隨以強暴之方法先徒手抓住她的肩膀,試圖將其拖往附近無人偏僻處性侵,少女極力反抗後遇警方巡邏車行經該處才順利逃脫。
圖 / 記者張茂雄攝,2021.01.27
該名少女在某站下車後,蔡亨發尾隨以強暴之方法先徒手抓住她的肩膀,試圖將其拖往附近無人偏僻處性侵,雙方劇烈拉扯,少女極力反抗掙脫蔡亨發,並毆中蔡亨發之頭部及大腿內側,所幸白沙分局員警吳聖仁、楊晉慶2人,駕駛巡邏車途經該處,發現蔡亨發與甲女之拉扯行為遂停車趨前查看了解,蔡亨發見警方已到認為事跡敗露,與甲女各自起身站起,蔡亨發因而未得逞。
法官認為被告犯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因被告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同時審酌被告與甲女素昧平生,竟逞私慾,欲以強暴手段對甲女為性交行為,所幸未能得逞,然亦造成甲女右耳下方及右上臂受傷,該案亦造成澎湖郊區鄉村學生及家長人心惶恐,使學生無法安心搭乘公車通勤,足見其犯罪所生危害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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