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重大死傷事故 檢方抗告成功李義祥撤保重裁

0402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8死重大傷亡的肇事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花蓮地院於3日快速裁定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為此,花蓮地檢署提出抗告,花蓮高分院今天裁定李義祥「撤銷交保」,發回地院重裁。

台鐵408次太魯閣自強號火車於4月2日上午發生工程車滑落邊坡撞擊事件,造成台鐵有史以來死傷最多人的事故,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李義祥聲請羈押,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諭知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等免予羈押;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方法院重裁。

撤銷的原因如下:

關於湮滅罪證之虞,本案工程從設計、施工到監造等一連串工項,究係何環節導致案發時緊臨鐵軌的本案工地便道欠缺重物滑落防護設施,責任歸屬為何,由檢察官刻正積極調查。佐以,本案工程施工期間有多數廠商參與施作,尚待調查釐清相關廠商及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對於本案重大死傷結果的影響度、作用力,及因果歸責關係。原裁定認被告與其他相關工程人員利害相反,湮滅罪證之虞不高,尚難認有敘明具體理由。

被告供述前後變遷不一,與證人所證不具整合性,參以,被告前有指示他人偽造文書的犯罪紀錄,原裁定對此節,未予適正評價,難認允洽。

關於逃亡之虞部分由於事故死傷結果,甚為嚴重,被告可能面臨相當重的刑責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現有事業、財產可能化為烏有,加上趨吉避害,規避刑責的人性,本案逃亡的風險性,顯非一般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可以相比擬。

關於新台幣50萬元具保金額,原裁定具保免予羈押,應審酌被告資力、家庭狀況等因子,綜合妥適判斷,原裁定關於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部分,未詳敘理由為何,有理由不備之疑。

關於免予羈押替代性處分,原裁定另諭知被告不得與相關人等接觸,但此幾無監督機制的替代性處分,為何足以解消、降低被告湮滅證罪的風險,原裁定就此部分未詳敘理由,亦難認為允洽。

本院審酌審級利益、救濟及現行羈押強制處分建制,爰撤銷原裁定,發回由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