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宗70萬元交保 南檢深夜提抗告遭駁回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學甲88槍槍擊案,查出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涉案,疑是幕後指使者,3月25日向法院聲押獲准,王文宗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4月1日台南地院更裁准70萬元交保,南檢於4月2日深夜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裁定(3)駁回抗告。

台南高分院書記官長劉桂香指出,被告王文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台南地方法院原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提起抗告,本院於3月31日裁定撤銷並發回更審,原審法院嗣於3月31日裁定命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4月2日提起抗告,本院再於4月3日裁定抗告駁回。

台南高分院維持原裁定理由為,被告固與郭再欽、謝財旺間,曾因4年前議長選舉交惡,並近期因支持不同市議員候選人,而有選舉恩怨,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之情形下,尚難僅以上開選舉恩怨之糾紛,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又縱認同案被告孔祥志所述之犯罪動機不可採,惟此為偵查時如何蒐證、或審判時如何判斷之問題,亦難以孔祥志所述之動機不可採,即反面推認本件之犯罪動機係起因於被告與郭再欽、謝財旺間之選舉恩怨。

被告王文宗雖與同案被告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間熟識,且洪政軍、楊展華都稱呼被告為「董仔」、「老闆」,惟此僅能說明被告與洪政軍等人相當熟識,並有一定之交情,此亦為被告何以願意甘涉藏匿人犯罪之所在,故在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之情況下,尚難僅以被告與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有一定程度之交情,遽以認定被告亦有參與本件持槍恐嚇犯行。

同案被告洪政軍藏匿大陸地區時,持用的手機、大陸門號及微信支付帳號,均為被告所提供,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洪政軍除了用Facetime與配偶聯絡外,亦只與被告聯絡,然此僅能證明被告確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此為原審所認定)。

又被告王文宗係因偶遇洪政軍後基於同鄉情誼及深厚交情給予協助?抑或係因其他考量,而資助洪政軍,其原因不一而足,尚難僅以被告確有藏匿人犯之犯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之情形下,遽認被告涉有本件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

觀之槍手孔祥志與友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其記載邏輯,可知孔祥志係將「謝財旺」、「台南市市議員」、「王文宗」列為同類對象。據上,孔祥志向友人提及「王文宗」時,似係指槍擊犯案之對象,故亦難以此認定被告有參與本件持槍恐嚇之犯行。

綜上所述,原審斟酌全案事證,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305條之罪部分,認被告尚非犯罪嫌疑重大。

另就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部分,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101條之2規定,並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7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而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抗告意旨仍執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