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讓不肖業者逃過稽查 台南環保局5員工遭判刑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市環保局稽查檢驗科稽查股小隊長黃煒凱等5人,107年間前涉嫌將稽查時間洩漏予業者薛世龍,讓其暫時停工規避稽查,而遭南區督察大隊裁罰限期改善,更偽造已完成改善之假象,以書面審查取代現場稽查;黃煒凱等人涉貪汙等罪嫌遭起訴,台南地方法院7日宣判,蔡等人各分處4月至2年有期徒刑,均獲緩刑,應支付5萬至50萬元予公庫。

判決書指出,黃煒凱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又教唆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顏仲賢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王柏人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萬元。

蔡輝龍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陳玉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

蔡案發時為環保局稽查檢驗科稽查股前仁德小隊長;陳係新營小隊長;黃為柳營小隊長;顏係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承辦人;王為空氣及噪音管理科承辦人;其等負責執行轄區內相關案件之稽查、環保不法案件之告發裁處及各項許可審查等職務,均為公務員。薛世龍係盟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楠大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108年10月間,台南市環保局接獲陳情,有車輛將土石方任意傾倒在將軍區國有土地,陳前往稽查,但因天色昏暗致拍照效果不佳,預計第2次稽查。陳將稽查秘密洩漏給黃,再由黃以LINE洩漏給薛,薛立即聯絡當時司機折返,當場未查獲。

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8年9月間,赴該公司土資場稽查,查獲該土資場違反廢清法等相關規定,經函請市府依法辦理後,顏對該公司裁罰6000元,並限期完成改善。

薛為避免顏隨機擇期赴場執行稽查,請託黃向顏探得稽查時間並以LINE告知。顏臨時無法如期前往稽查,告知黃更改後的稽查時間,致薛預先指示員工,稽查日暫時停工。

同時,南區督察大隊同年9月赴該公司七股區的土資場督察,發現場內堆放營建混合物,以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函請市府依法辦理,該案由王承辦,該公司經裁罰10萬元及停工,且限期完成改善。

薛指示員工透過黃詢問王,得知需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但因該公司期限前並無取得許可證的可能性,薛仍持續指示員工違法收受、處理營建廢棄物,要求員工詢問黃如何處理,過程中明確向黃表示現場尚有堆置營建廢棄物,請對方設法處理。

伺員工於製作改善完成報告書時,刻意僅提供場區內特定區域的清除前、後比對照片3張,製造已完成改善的假象並遞件陳報。黃為避免承辦人現場稽查發現實情,加重裁罰20萬元,竟向王教唆要求僅以書面審查取代現場稽查。

該公司遭檢舉,載運砂土車輛未依規定使用防塵網緊密覆蓋車斗的相關照片,蔡得知該車登記在薛所屬公司後,在承辦人稽查前,先行翻拍陳情人提供的蒐證照片,並洩漏陳情內容給薛。薛獲報即指導員工,接受稽查人員詢問時,應虛偽陳述是個人行為非公司派遣,致不知情稽查人員僅裁處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