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 涉貪局長陳凱凌再延押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前台南市經發局局長陳凱凌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去(111)年12月22日檢方複訊後,當庭逮捕他,並向法院聲請羈押,23日凌晨,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羈押禁止接見,迄今屆滿兩個月的羈押期限,今(21)日台南地方法院召開延押庭,法官裁定延押兩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被告陳凱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目前在檢察官偵查中,聲請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被告陳凱凌承認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疑重大。

被告陳凱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2月23日准其所請而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聲請人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情,於前項羈押期限屆滿前5日之112年2月16日向本院聲請,准自112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是本件聲請未逾上開法定期間。

法官今日訊問被告陳凱凌,並審閱聲請人所附偵查卷宗,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於被告羈押期間內,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所述與證人仍有出入,且尚有共犯待查,可見聲請人所稱有上開聲請書所載之偵查作為尚待進行,即屬有據。

且被告陳凱凌所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本案全案情節既尚未調查釐清,仍有共犯或證人尚待傳喚,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上述羈押原因確仍存在,有事實足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自112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 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