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莊姓里長候選人涉賄選 投票日投案遭羈押禁見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莊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買票案,搜索扣得賄款新台幣8千餘元,莊姓里長候選人案發後去向不明,昨(26)日向檢方投案,檢察官偵訊後,將莊嫌以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27日凌晨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南檢檢察官陳冠霖、錢鴻明組成專案團隊,11月24日指揮警調專案小組,持搜索票前往鹽水區莊姓里長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賄款新台幣8千餘元,傳喚選民10餘人釐清案情。
鹽水區莊姓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以一票新台幣2千元之代價,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分別交付賄選現金予具有選舉權之謝姓里民等4人,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莊姓里長候選人得知檢、警、調偵辦此案,隨即躲藏不知去向,遲至投票日下午始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莊姓里長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27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本案收賄選民繳回賄選金額5千餘元。
台南地方法院今(27)日近午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犯嫌,惟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嫌,有證人證詞在卷可稽,且有部分繳回之賄款等證物扣案可佐。
並參酌被告於台南市調查處調查中尚否認交付謝姓證人金錢,於法院審理中,改稱是借謝姓證人4千元等語,供詞反覆,顯有不實。再參證人等分別接受被告之金錢,與被告間無任何怨隙,並無故意攀誣被告之可能,渠等均一致證稱被告行賄等語,均堪採信。
再被告如無賄選之意,為何於11月24日知悉檢警調查時不出面接受詢問,反而逃避警調之調查,再於與警調聯絡時掛檢調人員電話,並遲至26日始出面接受調查,顯與常理有違,顯見本案案發後被告確有畏罪卸責一度逃亡之事實。依此,足認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涉犯聲請書所載之犯嫌重大,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