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查獲陳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 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容萱查獲佳里區陳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里長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今(26)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陳姓樁腳則諭知3萬元交保。
南檢檢察官林容萱與蘇榮照、施胤弘、黃信勇、許華偉、郭書鳴、孫昱琦、吳梓榕、蔡佰達、王宇承、黃慶瑋、呂舒雯、林曉霜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團隊,於111年11月25日指揮警、調專案小組及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佳里區陳姓里長候選人住處等5處執行搜索,傳喚陳姓里長候選人、陳姓樁腳1人及20位選民釐清案情。
經查,陳姓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於111年11月間,由陳姓里長候選人將現金交付予陳姓樁腳,再由陳姓樁腳發放每戶新台幣(下同)2000元作為對價,交付予丁姓選民等3人,其中有2位選民收到陳姓里長候選人透過陳姓樁腳,所轉交之西洋蔘或痠痛貼布等物。
陳姓里長候選人亦於11月22日,親自交付2000元予李姓選民,委託李姓選民轉交予有投票權之子,約定渠等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給陳姓里長候選人,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里長候選人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11月26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陳姓樁腳則諭知3萬元交保。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訊據被告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犯嫌辯稱其沒有賄選,係拿給老人家買一些東西,補一補身體,都7、80歲了;里長要賑災這些里民;選舉名冊是農會做的,他只是拿起來看里民有什麼需要交代,記起來幫里民做事等語置辯。
惟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嫌,有證人等繳回之犯罪所得及被告所送之人蔘等物在卷可佐,參酌證人等均接受被告之餽贈,與被告間無任何怨隙,並無故意攀誣被告之可能,渠等證言均堪採信。被告如無賄選之意,為何要拿金錢給陳姓樁腳?陳姓樁腳又為何要將金錢交付證人等?依此足認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涉犯聲請書所載之犯嫌重大。
被告為檢察官調查後供詞反覆,足認確有畏罪卸責之情形。又本案已查獲之證人部分,雖均已經檢察官訊問,亦已扣得部分證物,然隨檢察官偵查程序之進行,該證人等是否尚需檢察官補充訊問或另有證物尚待扣案,均未可知。
且本案被告是否另行行賄他人,尚待檢察官調查。被告否認犯行且與證人等及尚未查明可能存在之行賄對象,均居住於同一選區,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顯難順利進行偵查。
綜上所述,足認檢察官上揭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檢察官以被告先前無前案紀錄,未曾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參以其年事較高,可能懼於司法之追訴而逃亡,以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部分,尚難認為有理由,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