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速結 嘉檢起訴嘉市議員李姓候選人現金買票賄選案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國內查賄第一名的嘉義地檢署,今(25)日偵查終結今年九合一大選,第一件嘉義市議員候選人本人及樁腳涉嫌現金買票的賄選提起公訴案,本署檢察官吳心嵐偵辦嘉義市議員候選人李○○等人共同以現金1,000元或2,000元之代價買票賄選案件,除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並就被告4人均宣告褫奪公權外,同時聲請沒收預備賄賂的13萬元、扣押的賄賂38,000元及選民已繳回的55,000元。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表示,被告李○○為民國111年嘉義市第2選區(即西區)市議員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於111年5月至8月間,與被告黃○○(西區某里里長候選人)、郭○○、賴○○共同基於投票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親自或指示被告黃○○、郭○○,或由被告黃○○委託被告郭○○、賴○○,以每票1,000元或2,000元代價,向嘉義市西區有投票權之選民共18人(計有50票),行求、期約並交付現金賄賂,約定其等於市議員選舉時,投票給被告李○○。

地檢署指出,被告李○○等4人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並請法院審酌被告李○○參選嘉義市西區議員選舉,不思以政見博得民眾青睞,反欲以現金行賄方式取得勝選,嚴重破壞民主法治根基等情,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犯後態度不佳,建請予以從重量刑。

起訴書載明,被告黃○○亦有參選本次嘉義市西區某里里長,當知公平競爭選舉的重要性,竟與市議員候選人共同以交付賄賂的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的公平性,雖經查獲後自白犯行,惟其於偵查初始否認犯罪,浪費司法偵查資源等情,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並就被告4人均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聲請沒收預備賄賂的13萬元、扣押的賄賂38,000元及選民已繳回的55,000元。

嘉檢署提出呼籲,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買票係犯賄選重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重罪,而收錢賣票者亦有刑責,嘉義查賄團隊投入大量的人力、時間、費用,積極辦理查察賄選;選戰倒數計時,並已安排各查察區檢察官進駐分局,即時因應各項臨時突發狀況,嚴防賄選、暴力、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請民眾一起提供賄選的人、事、時、地、物,最高可獲得500萬元獎金。本署檢舉專線(05)2752548、傳真專線(05)2780445或免費專線0800-024-099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