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南檢抗告 台南地院更裁20萬交保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扣得10多萬元現金,帶回錢姓候選人、椿腳及20多位選民釐清案情,收賄選民退回賄款4萬多元,檢方向法院聲押錢姓候選人,台南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南檢抗告成功發還更裁,台南地院22日更裁20萬元交保,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錢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准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且被告就本案不得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為,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法官審訊被告大致承認犯行,且經證人多人證述明確,復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等證物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
被告身為候選人,涉嫌行賄的民眾,經檢察官初步傳喚到案過濾的至少有10餘位,可見被告居於犯罪主要地位,且犯罪情節非輕。又被告於調查、偵查否認犯罪,明顯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述相左,在法院雖承認犯行,惟其先前否認部分之辯解仍與到案共犯及相關證人所述行賄過程有所出入,就該有出入部分無法排除被告於共犯及相關證人初次偵訊後勾串之可能。
被告與選區大部分選民均具相當親誼關係,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即有可能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法官認為,審酌本案相關案情之偵辦進度、檢察官所掌握之事證、被告供述其所參與之犯行及其權益之保障等各節,認得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斟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檢察官對於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之意見(檢察官同意被告具保20萬元)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2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另為確保日後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法官諭知被告就本案不得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