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雲林縣議員現金賄選案 北港鎮民代表候選人、口湖鄉民代表現金、禮品賄選

(雲林新聞)【觀傳媒記者洪佳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署查賄團隊10日查獲本屆首位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及2位鄉鎮民代表現金、禮品賄選案件。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羅袖菁、施家榮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北港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嘉義市專勤隊,於昨(10)日通知雲林縣第六選區議員候選人蕭○○、樁腳及受賄民眾共25人到案。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蕭○○、樁腳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因候選人蕭○○、樁腳王○○對案情已有所交代,認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新臺幣30萬元、5萬元具保;議員候選人蕭○○之胞弟蕭○○、樁腳李○○則分別由本署檢察官諭令20萬元、3萬元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表示,經查,議員候選人蕭○○與胞弟蕭○○、樁腳王○○、李○○涉嫌於111年10月間起,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警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10)日陸續通知候選人、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7萬9500元,因認其等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少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於昨(10)日傳訊北港鎮鄉民代表候選人黃○○、樁腳及選民等18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黃○○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80萬元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表示,經查,本件北港鎮代表候選人黃○○於111年7月間以刻有其名字之全新拐杖為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專案小組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10)日通知候選人黃○○、樁腳及選民等18人到案說明,因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

雲林地檢署署檢察官羅袖菁、施家榮指揮司法警察於偵辦上開第一案時,發現口湖鄉代表候選人王○○之樁腳王○○涉嫌於111年10月間,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旋即指揮司法警察通知候選人王○○及其樁腳王○○到案說明,並扣得不法所得2000元,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王○○及其樁腳王○○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其中樁腳王○○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因樁腳王○○於法院庭訊時,向法官交代案情,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諭知請回;候選人王○○則由本署檢察官諭令15萬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呼籲,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涉犯賄選重罪,賣票收賄亦有刑責,時值選舉期間,本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2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進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任何人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國家民主政治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