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還放火燒同事 洪振凱一審判無期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洪振凱因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與公司葉姓同事交往,竟心生怨恨,於2021年12月29日凌晨,持刀刺殺葉男,甚至放火燒他,檢察官指洪嫌比殺警案兇手凶殘,當庭求處死刑。台南地方法院25日宣判,法官認為洪男有「教化」可能,判處洪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件得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洪振凱與被害人葉男為公司同事,胡女為洪振凱之前女友,洪振凱因與胡女、葉男之感情糾紛,基於殺人之犯意,2021年12月29日凌晨4時44分許,將凶刀1把預藏在外套口袋內,騎乘機車至台南市新市區附近等待。

葉男下班騎車返家,洪振凱騎車尾隨,行經台南市新市區環東路1段與環西路1段路口,於停等紅燈時,上前不讓葉男離去,雙方進而口角並扭打,洪振凱即拿出兇刀猛力朝葉男胸前刺入,葉男為奪刀與洪振凱拉扯,洪振凱掙脫後,持刀接續朝葉男背部刺殺6刀,致葉男受有右肺多處割傷併氣血胸而倒臥在地。


▲經精神鑑定,凶嫌洪振凱「自戀型人格障礙症」及「強迫型人格障礙」達顯著程度。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臉書)

洪振凱將葉男拖放到葉男機車踏墊上,騎乘該部機車離開,行經新市區迎曦湖北側停車場時,因擦撞路中號誌燈桿,致機車連同葉男橫倒在地,洪振凱將葉男機車牽至左側,機車因多次擦撞而滲漏汽油,洪振凱見狀,企圖佯作車禍事故以掩飾,而自葉男身上起出打火機丟向機車漏油處,放火焚燒後逃逸。

據判決書所載,死者身上分布7處銳器刺傷,形態均為單刃銳器造成,3刀之刺傷較深,造成右肺多處割刺傷併血、氣胸,受傷程度會導致死者行動受限。死者身上另有嚴重之灼燒傷,造成其身體炭化及體腔破損,解剖檢查結果發現死者氣管內覆蓋有血塊及煙塵,推論死者在燃燒時尚有生命氣息存在,其死亡之原因為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死亡。足見被害人確是因洪振凱之刀刺及放火焚燒才致死,且洪振凱放火焚燒被害人時被害人尚有生命氣息存在無誤。

證人胡女證述及另案起訴書及判決,可知洪振凱前已因被害人葉男與證人胡女交往而多次與被害人葉男產生糾紛衝突。洪振凱行兇前攜帶刀械,衝突中接續刺傷被害人多達7刀,可見被告係因感情糾紛,而產生殺人動機,3刀深入肺葉,其後又點火焚燒被害人,足認洪振凱確有殺死被害人之意。另被害人之父親、胡女證稱被害人日常生活作息正常,不曾與他人結怨,素行良好,足見洪振凱所稱係因被害人之背景,才攜帶刀械防身之說法,不足採信。

洪振凱警詢、偵查中自白所述係因現場有路人經過,為怕人發現將打火機「點火丟向漏油處」焚燒被害人,應是故意點火,並非係認知被害人已死亡,為偽裝被害人自撞機車才點火,從洪振凱自撞機車倒地後,既已離開現場,再返回查看被害人是否仍有反應,由此可見洪振凱當時於點火時並不確定被害人是否死亡,並接續基於不確定殺人犯意,再次利用機車漏油之際而點火焚燒被害人。

法官認為洪振凱殺害被害人之方式,殺意甚堅,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一輩子無法彌補之莫大創痛;洪振凱到案後猶否認抗辯,雖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惟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亦未獲被害人家屬之寬宥,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此,倘量處有期徒刑,尚不足以儆懲,亦有失衡平。

法官審酌被告洪振凱及被害人間有宿怨之犯案動機,於談判時失控,萌生殺人犯意,而以預藏刀械刺殺被害人,更進而點火焚燒被害人;其犯罪動機及目的固非可取,惟與具有嚴重之偏激觀念及反社會性格者因仇視社會而執拗於自我偏激之想法,進而直接持刀殺害被害人者仍屬有關;又洪振凱非「無差別殺人」,且其行為手段客觀上難以引起他人仿效,依行為本質上反覆實施之危險性程度,尚難認被告本件所為即係「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官指出,洪振凱經法院送請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其精神狀態,鑑定洪振凱之智能狀態、情緒狀態與一般人相近,人格特質評估,人格障礙向度中,自戀型人格障礙症及強迫型人格障礙達顯著程度,精神狀態、認知功能均無異常,法院認被告洪振凱並非無可教化,倘洪振凱接受無期徒刑之執行,在執行時能因己身之悛悔,加以監獄之教化,仍有再社會化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件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