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外籍移工遭砍臟器外露慘死 法官裁定3嫌羈押禁見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安南區1處外籍移工宿舍發生兇殺案,越南籍移工潘文勝身中12刀慘死,警方4日陸續緝獲涉案人黎姓、阮姓及團姓3嫌,分別於昨日及今(6)日,經法官訊問後,均諭知收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被告團嫌固不否認於聲請書所載時地,與阮姓、黎姓被告攜帶開山刀1把、鐵棍1支,共騎機車至事發地點,由其與阮姓被告進入屋內,黎姓被告在外把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係入屋後,被害人先對其展開攻擊,其只好拿刀亂揮保護自己。

查被害人因被告之行為,發生死亡之結果,觀諸被害人之前胸腹遭砍8刀,背部遭砍3刀,其右手臂深達3分之2處遭切開;左側胸腹部刀痕長達30餘公分,深及臟器,導致被害人胸腹腔臓器外露死亡,下手極為凶殘,實難認被告係遭被害人攻擊後順手把刀揮幾下所致,足認被告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可以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


▲潘男身中12刀,臟器外露慘死。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後有逃亡之行為;為警拘提到案後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事實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犯後刪除其與共犯間message之對話紀錄,所述與阮姓、黎姓共犯供述之情節尚有出入;且被告作案用開山刀至今下落不明,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黎姓及阮姓兩位被告均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等證述明確,且有案發地點照片等跡證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持行動電話扣案可佐。且阮姓被告偵查中曾稱有持鐵棍與團姓犯嫌前往死者潘文勝住處,又所供與共犯黎姓被告及目擊證人證述內容迥異,亦與現場跡證不符,可見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另黎姓被告於警詢供承團姓犯嫌有提過曾因感情問題與死者吵過架,又於偵查供承有騎車搭載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前往死者住處,且於團姓犯嫌上車時即知道其帶有長約60公分刀械及鐵棍等語,竟仍騎車搭載持有刀棍之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前往死者住處,且在死者住處樓下等候,待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揮砍攻擊死者後,旋即再搭載其2人離開現場,足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

被告二人所犯上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二人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且刻意更換作案車輛,又以雨衣遮蔽車牌,案發後旋即搭乘機車逃離現場。又被告二人係外籍人士,與境外有一定聯繫因素,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且被告二人否認或僅坦承部分犯行,所述避重就輕,本案仍有團姓共犯尚未到案釐清案情,且事後刪除手機內資料,並與共犯約定不能據實陳述,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具羈押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