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龍凶殘奪2命逃死 死者家屬悲憤「死不瞑目」

(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2020年2月21日,男子金文龍在台南市將軍區槍殺姚姓男子及郭姓女子,姚男當場死亡,郭女傷重不治身亡,台南地方法院今(30)日宣判,法官以殺人、槍砲等罪判處金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死者郭女家屬悲憤表示,「殺2個人還不判死刑,這是什麼司法,亡者死不瞑目」。

「這樣的判決太離譜,殺2個人還不會被判死刑,絕對上訴到底」死者郭女的家屬悲憤地說,金文龍殺人時精神狀況正常,開槍都瞄準頭部,手段非常凶殘,1次奪走2條命,法官居然不判死刑,亡者死不瞑目」。

判決書指出,金文龍因不滿友人姚男及其郭姓女友,另計畫於七股區某工地經營檳榔攤,恐影響其與姚男合資經營之福利社生意,以及駕車停在郭女所經營位在佳里區之榔攤前,遭郭女驅趕,因而心生怨懟,於2020年2月17日晚間飲用藥酒後,於同日晚間9時許,駕車至郭女所經營之上開檳榔攤,先後持球棒1支、石塊砸毀該檳榔攤之大門玻璃及檳榔攤外之廣告招牌,並向郭女恐嚇稱要砸毀郭女之3間檳榔店後,駕車離去。


▲金文龍犯案的槍枝。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同日晚間9時13分許,金文龍再度駕車前往上址檳榔攤,持鋤頭1支下車,另向郭女恐嚇稱,郭女之檳榔攤只要營業1天就砸1天等語。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

金文龍聽聞郭女之弟放話要抓其,復不滿因郭女報警處理上開毀損、恐嚇案件,導致到場員警查獲其通緝犯身份,於2020年2 月21日下午13時52分許至姚男住處質問,遭姚男否認,雙方不歡而散。

金文龍返家飲酒後,萌生殺害姚男、郭女之犯意,駕車攜帶上開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12發(6發裝於彈匣內)至佳里區某車行搭乘白牌計程車,於同日下午2時49分許抵達姚男住處外,持槍進入姚男住處,先後朝在房間內之姚男、郭女各開3槍,分別擊中姚男頭部右顳部、左腋窩前及左上胸壁內側及郭女左側枕部、左肩外側及右下腹部,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51分許離開姚男住處,搭乘上開白牌計程車逃離現場。

同日下午3時3分許,姚男友人至姚男住處發現姚男、郭女倒臥房間,通知救護車送醫,姚男到院前死亡,郭女延至同年3月2日凌晨1時15分許,因中樞衰竭而死亡。

金文龍為上開殺人犯行後,仍餘怒未消,於同年2月21日下午3時20分起,陸續前往郭女所經營之3家檳榔攤,持鋁製球棒砸毀店內物品(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旋即逃逸。

精神鑑定部分,被告辯護人原替被告辯護稱,被告為殺人犯行時,有飲用高梁酒半瓶之情形,有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之情,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經法院勘驗被告犯行時之監視錄影器畫面後,被告陳稱殺人案發生時雖有喝酒,但知道自己在作何事,且被告辯護人已改稱不再主張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經鑑定結果,亦認被告在為開槍殺人行為時,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以,「被告為所載犯行,並無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法官認為就殺人犯行部分,因細故酒後對姚男、郭女開槍射擊,為計畫性之預謀殺人,且為正面對姚男、郭女上半身各射擊3槍,擊中身體要害,手段兇殘,恣意剝奪他人生命,漠視被害人性命之可貴,造成無可挽回之犯罪結果,導致被害人家屬承受失去親人之悲痛及遺憾。

惟被告主動告知員警槍、彈下落,表示願意面對自己一時衝動犯下之錯誤,有心賠償被害人家屬,但因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處理,堪認有悔悟反省之心,其因細故才殺害2 位被害人,並非所謂「無差別殺人」,其行為手段在本質上應無反覆實施之高度危險性。

被告為殺人犯行時,有受到酒精之影響,其所犯殺人罪,如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須執行達25年始有假釋出監之機會,此間被告在監執行,並無任何接觸酒精之機會,應可達矯治酒精成癮之效果,不至再有酒精濫用之情形,並考量其與被害人之關係,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與心理機轉、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持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