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梁順發夫妻詐領助理費 認罪繳回不法所得獲緩刑

(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前市議員梁順發在任台南市議會第1、2屆市議員期間,與妻子王榆羚2人,涉嫌以王姓男子為人頭,向台南市議會詐領助理費104萬餘元,另楊姓助理入監服刑期間,虛報楊妻為助理,詐領助理費21萬元,梁順發夫妻兩人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方法院今(5)日宣判,給予緩刑。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梁順發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1年10月,各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王榆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1年9月,各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

梁順發及妻王榆羚二人,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擔任第1、2屆議員期間,並無聘用王男、張女擔任公費助理之意,由梁妻陪同王男申辦銀行帳戶後,將存摺、印章、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交給梁妻轉交梁;另張女也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交給梁。

梁指示不知情助理,先後聘用王男、張女為公費助理,向台南市議會提報申領第1、2屆每月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共計詐取第1、2屆助理薪資104萬4千858元。

楊姓助理入監服刑期間無法實際擔任助理工作期間,竟改以楊姓助理妻子名義向市議會申領助理費用,共計詐取第2屆助理薪資21萬元。

梁順發夫妻兩人於偵查時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於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依法減輕其刑,而梁妻部分僅處於輔助角色,參酌其情節等認有過重之嫌,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梁順發夫妻兩人素行尚佳,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梁自98年間起至109年間捐款金額達100餘萬元,素行尚佳,給予緩刑,並令梁順發夫妻兩人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各支付公庫5萬元、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