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女嬰未遂 生母同居人涉重嫌收押禁見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涉嫌虐打同居人6個月大女嬰致顱內出血的施姓男子,檢方訊後以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逃亡及湮滅事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法官認施嫌否認犯情,且有多次傷害前科,涉嫌重大,有串證、滅證等羈押原因,且有無共犯尚待調查,21日晚間9時30分許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面對法官訊問,被告施嫌矢口否認,惟查被害女嬰受有嚴重傷勢,為腦硬膜下出血,其可能造成原因為外力用力撞擊所致;另被告為被害女嬰母親前往上班後之主要照顧者,為被告所自承,而被告辯稱被害女嬰身上所受各處傷勢,主要為被害女嬰自行造成,與「經驗法則」不符。

另查被告有多次傷害前科,足證其脾氣管控欠佳,再者被告與被害人母親似於案發前起爭執,故被告因而遷怒被害女嬰即有可能;此外,復有被害人之傷勢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是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被告與被害女嬰母親同居,而被害女嬰之傷勢究係如何造成,有無共犯,尚有諸多需調查之處,而需檢警再次採證,故本案實有相當理由認有串證、滅證之等羈押原因。

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衡量偵查進程與蒐證之必要,是否唯有羈押始足以達這些目的,經斟酌被告否認犯行,而本案案情有諸多不明之處,有如前述,為免被告在外,有影響其後續調查之可能,而致案情陷於不明之危險,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裁定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