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醉踹女童嫌犯竟是憲兵下士 法院深夜裁定羈押

(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26日上午,台南一名國小女童在路口停等紅燈時,突遭安姓下士猛踢頭部,女童母親出手阻攔也遭毆傷,台南地方法院當日晚間以涉犯兒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傷害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傷害犯罪之虞,裁定羈押安嫌,不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安姓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涉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惟有證人陳姓小孩、證人陳姓小孩之母,以及其他證人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疑重大。

被告於本件涉嫌2次傷害罪嫌,恣意傷害被害人2人,嫌疑重大,且被告無視法紀,不尊重他人權益,被告於爛醉後,公然於市街上恃強凌弱,欺負年幼子女,多次暴行,情緒控管不佳,極易對於他人造成傷害,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傷害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事。


▲台南憲兵隊安姓下士依「刑懲併行」原則調離現職,並檢討重懲汰除。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因之,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無法預防同一犯罪之發生,再參酌被告所涉傷害等罪嫌,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被害人受害不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法應予羈押沒有禁見

據悉,安嫌為台南憲兵隊下士,25日晚間在家中喝酒,接著外出找友人繼續喝,喝到天亮;26日上午行經南區文南路與建南路口時,爛醉的安嫌疑似發酒瘋,猛踢正在停等紅燈的國小五年級陳姓女童,女童母親出手阻攔也被毆傷。

警方獲報迅速將安嫌逮捕,安嫌被捕時滿身酒味,酒測值超過1,安嫌供稱「不記得發生什麼事」。警詢後移送南檢,檢察官複訊後聲請羈押,台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審理相關事證,晚間近10時許,裁定羈押不禁見。

憲兵指揮部26日晚間發表聲明指出,即刻將台南憲兵隊安姓下士依「刑懲併行」原則調離現職,並檢討重懲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