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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期來仍硬上!前南警藉機性侵單親少女二審改判8年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南市警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員警殷培淳,2020年任內因辦案認識1對單親母女,某日他與單親媽相約到她家談事情,竟趁單親媽外出,性侵她國小剛畢業的女兒。2021年11月,一審法官重判殷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今(31)日台南高分院法官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台南市警局督察室於案發後調查,殷員平日工作績效平平,是分局列管風紀疑慮對象,涉犯性侵罪嚴重影響警譽,在案發後記1大過並調職歸仁分局,殷在2020年8月間辭職,離開警界。

判決書指出,被告殷培淳前係台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警員,2020年6月11日,被告因受理詐欺案件而結識前來報案的單親母及其女兒,並假藉其職務上之機會,以後續提供詐欺案件意見需要為由,先後將這對母女加為LINE好友。

同年6月21日13時許,被告利用單親母女信任其警員職務身分之機會,於同日15時許至15時32分許期間,支使單親母外出買東西而獲得與少女獨處一室之機會,親吻少女並將少女壓制在床,雖少女明確表示「不要」,並極力掙扎反抗,被告仍以體格優勢性侵得逞。

審酌被告於本案案發時,身為警察之人民褓姆,不思保護幼弱,反知法犯法,對未滿14歲之少女強制性交,使被害少女女身心遭受巨大創傷,在其人生歷程中形成難以抹滅的陰影,所為復侵害警察執行公權力之尊嚴與信用。被告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未思檢討己過,自偵查至原審,辯解一再改變,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

被告上訴後,於111年4月1日以170萬元與被害少女成立調解,被告已將上述賠償金額交付被害少女母親收訖,被害少女母親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民、刑事責任,被害少女表示對被告刑度沒有意見,被告縱未坦承本案犯行,但已以金錢賠償的方式盡力彌補對被害少女造成的傷害,此檢察官上訴後始變更的科刑事項,原判決執為對被告犯罪科刑標準之基礎,於本院審理時已有所變更,原審未及審酌此節,而為刑之量定,殊難謂合,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考量被告上訴本院後已與被害少女成立調解,依調解金額履行賠償完畢,犯後態度較原審已有所改變,兼衡被告自述警專畢業之教育程度,案發後已離職,現任職於新營工業區某工廠,月收入3萬2千元,與配偶已離婚,育有2位未成年女兒,現由前妻照顧,目前仍與前妻與2名女兒仍同住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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