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續查妨害綠能犯行 今偵結起訴臺西鄉長等賄賂案

(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妻涉索賄綠能業者680萬元案,經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今(4)日對被告鄉長林芬瑩夫婦各150萬元具保及白手套林嫌繳回140萬元並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起訴;廠商沈嫌、王嫌等2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起訴;被告林嫌依刑法之偽證罪提起公訴,移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廠商江嫌、劉嫌、陳嫌、王嫌等4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分別為緩起訴處分。


雲林地檢署續查妨害綠能犯行,今偵結起訴臺西鄉長等人賄賂案。
(圖/記者蘇榮泉攝)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少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雲林調查站及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組成專案小組,於今年3月8日搜索被告鄉長林嫌夫婦、廠商等人之住所、辦公處所計13處,帶回犯嫌、證人20名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鄉長林嫌夫婦、白手套林嫌及廠商沈嫌等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鄉長林嫌夫婦及白手套林嫌等3人羈押獲准,廠商沈嫌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本案業經偵查終結,於今日(5月4日)對被告鄉長林嫌、丁嫌夫婦及白手套林嫌等3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廠商沈嫌、王嫌等2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行賄罪;被告林嫌依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提起公訴,移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廠商江嫌、劉嫌、陳嫌、王嫌等4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分別為緩起訴處分。

經查,被告現任臺西鄉鄉長林芬瑩(任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迄今),負責綜理臺西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臺西鄉公所所屬員工及機關,其權限包括審核決行臺西鄉公所所管理之道路挖掘許可(下稱路權)、架空電桿租用、通行林帶用地之權限(下稱林帶通行權),並授權其先生被告丁嫌行使鄉長職權。

又昱○公司為在臺西鄉開發太陽能光電案,故向臺西鄉公所申請架空電桿租用、林帶通行權之申請,均經臺西鄉公所拒絕掛件收文,昱○公司之被告劉嫌為求臺西鄉公所掛件收文處理昱○公司申請林帶通行權等案,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備妥現金50萬元,於110年3月30日與被告丁嫌相約在舊臺西鄉公所後方廟亭商討林帶通行權申請等案乙事。

昱○公司預計於110年6月起將太陽能光電案發包予下包商富○公司,且考量前揭林帶通行權等案之申請均遭臺西鄉公所刁難,特別指示富○公司需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富○公司專案經理被告沈嫌備感壓力,透過內定下包商即在臺西鄉在地之施作工程之廠商順○○公司總經理被告王嫌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被告王嫌得知白手套被告林嫌認識被告丁嫌,遂引薦林嫌予沈嫌後,被告丁嫌、王嫌、沈嫌於110年8、9月間一同前往臺西鄉公所晤談路權申請乙事,會後,被告丁嫌在臺西鄉公所停車場向林嫌傳達廠商須支付現金,作為路權核發之對價,經林嫌在其間穿針引線,雙方議定以560萬元做為路權核發之對價,故廠商沈嫌及江嫌等人於110年11月2日攜帶現金560萬元至林嫌住處,經清點無訛後,被告林嫌再聯繫被告丁嫌到場取款,被告丁嫌當場即朋分20萬元予被告林嫌。

嗣後被告沈嫌、江嫌另再給付120萬元予白手套被告林嫌作為協助申請路權之公關費。另於調查過程中,查悉廠商被告江嫌為籌措巨額現金,透過以順○○公司之帳戶匯款至其他不知情之協力廠商,由該等協力廠商被告陳嫌、王嫌領取款項交付被告江嫌,並開立不實發票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及案關證人林○明涉及於偵查中偽證等情。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今日偵結,對被告林嫌、丁嫌夫婦及白手套林嫌等3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廠商沈嫌、王嫌等2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行賄罪、被告林嫌依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提起公訴,移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廠商江嫌、劉嫌、陳嫌、王嫌等4人依上述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之情節,分別為緩起訴處分。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洪家原重申,綠能建設係國家既定之核心能源政策,因此呼籲相關行政部門應依法行政,民間綠能投資業者亦應循合法管道進行投資建設,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必將嚴加查辦,作為維護法治社會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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