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心網友濫告敗訴 律師:輕率成案檢方要檢討

【記者 陳聖璋 / 台南報導】桃園一名潘姓男子在臉書社團,針對立委葉毓蘭叫基層員警代買三秒膠之文章,對其留言者指摘,其中指涉台南龔姓女子係「1450」,龔女與潘男在網路上互槓,潘男疑是「玻璃心碎」,自認不堪受辱,提告龔女誹謗等罪;一審法官判龔女無罪,案經上訴二審,日前台南高分院宣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臉書某社團有網友貼文,質疑葉毓蘭叫警察去超商幫忙買膠水修鞋子,這樣的行為太過份,請眾網友評理,潘男在貼文留言,為葉毓蘭辯護,龔女隨之留言與潘男論戰。

網友與龔女對潘男為葉毓蘭辯護、澄清的言論提出各種質疑,潘男則不斷張貼各種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貼文,潘男一再指龔女是「好笑的1450」、「假新聞製造中心」等,龔女始以「國民黨有給我1450喔?」、「趕快給我1450,欠錢不還」、「賴帳喔?丟臉」回應。

潘男在檢方偵詢時指出,他沒有欠龔女錢,為何說要他還錢,而且,在網路上被龔女罵「丟臉」,會造成不認識他的人,認為他這個人「丟臉」,貶低他的名譽人格權,對他而言是一種傷害,導致需吃安眠藥才能入睡。

潘男對龔女提告恐嚇取財未遂、妨害名譽、違反個資法,檢察官最後僅起訴妨害名譽,龔女接到起訴書時相當納悶,不知為何被起訴,委任律師閱卷後才赫然發現,當時潘男提供給檢察官的事證,皆是對潘男有利之對話截圖;龔女認為,檢察官未將完整事證仔細審視,就草率起訴,這是濫用司法資源。

一審判決書中指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一審判決書所載,檢察官以龔女對潘男回應「賴帳喔?丟臉」、「幹嘛叫你付錢就龜縮」等語,認為龔女涉犯誹謗罪,但法官仔細審查相關事證,係潘男不斷譏龔女是「1450」,龔女才反譏潘男要給她1450嗎?因此要潘男趕快給她1450元。

二審判決書指出,「1450」係指涉民進黨與泛綠陣營網軍之代稱,即指稱拿錢在網路上針對特定議題散布文章的人,潘男指涉龔女是1450網軍,但龔女並非受雇於任何人,沒有辦法領錢,因此,賴帳或還錢之言,係龔女以戲謔方式反駁潘男。

被告貼文內要告訴人付錢或是賴帳等言詞,僅係被告以戲謔言語反駁告訴人指控被告係網軍之自辯行為,縱使認為被告貼文內之「賴帳」、「龜縮」等用詞使人不快,並已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情事,亦合於刑法第311條第1款例外不罰之情形,而不構成誹謗罪甚明。

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未提出或指名其他足資證明此部分被訴事實之證據,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前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誹謗告訴人之犯罪事實,係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龔女指出,政治狂熱份子意圖透過提告,迫使他人藍綠選邊站,這是浪費司法資源,執法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未盡查證之責,即起訴被告,同樣是浪費司法資源。

一、二審結果都是「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為何檢察官起訴的罪證有疑,龔女認為,檢察官並未積極調查事證,就如地方法院與高分院所指,「斷章取義僅擷取被告貼文之一、二,故意加以曲解」。

龔女說,若檢察官有確實調查證據,就能看到完整對話中,如高分院所言「告訴人此舉涉及誹謗被告罪嫌」,被告之自辯符合刑法311條第1款不罰之情形。

讓龔女甚感遺憾的是,檢察官不僅未調查完整對話內容,亦無詢問被告意見,只確認此帳號為被告所使用,即起訴被告。所幸,龔女委任的律師裘佩恩積極蒐證,取得當時部分對話內容,證明南檢檢察官審理期間,確未仔細調查證據,加上一、二審法官明察秋毫,得以獲判無罪。

律師裘佩恩表示,在網路的世界裡,充斥著很多相互攻擊、誹謗的事件,若是將這些事件全搬至法院去處理,會造成司法相當沈重的負擔,而地檢署在第一線處理這類案件,應該更加嚴謹,相關證據應詳實調查明確,若輕易成案,將導致此類案件大量湧入司法機關。

裘佩恩指出,就本案一、二審皆判龔女無罪的結果來看,地檢署顯然並未嚴格查證,就輕易起訴龔女,相較其它網路妨害名譽或誹謗案件,本案龔女會被起訴,實屬蠻例外的情況;裘佩恩強調,希望司法機關面對此類案件,若要起訴被告,審查應該更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