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思覺失調男「多凶器」弒母 一審重判18年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2020年10月23日凌晨,台南佳里區驚傳子弒母人倫悲劇,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李佳軒,懷疑母親陳秀眞要害他,兩人發生口角爭吵,李男持多種器具行凶,致其母傷重不治。台南地方法院今(13)日宣判,李佳軒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判決書指出,李佳軒為陳秀眞之子,同住在台南市佳里區住處。李佳軒自民國96年間起,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然嚴重缺乏病識感,未按時就診,且服藥順從性差。


▲李嫌弒母的行凶器具。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109年8月28日,李佳軒因細故心生不滿,情緒激動下持碗丟擲陳秀眞,致陳秀眞腳部受傷,陳秀眞報警將李佳軒送往嘉南療養院急診就醫,李佳軒因此住院治療約1個月,於109年9月30日出院,復因陳秀眞要求其必須按時注射長效針,否則要再送嘉南療養院治療。

109年10月22日晚間11時許,李佳軒在住處1樓餐廳,向陳秀眞質問「我到底是哪裡得罪你,為何要這樣對我」,兩人發生爭執,李佳軒當時因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而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先持藍色柄剪刀刺向陳秀眞,陳秀眞受傷後乘隙逃出呼救,李佳軒再跟出並將陳秀眞從後門拉回住處,再持上開剪刀猛刺陳秀眞身體多處。

接著,李佳軒更持水果刀、檳榔刀、日光燈管、鐵榔頭、電烙鐵、黑色柄剪刀等物,接續刺擊陳秀眞之胸腔及腹腔、敲擊陳秀眞之頭部及臉部,及甩打陳秀眞,陳秀眞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臀部及手腳,因此受有190處傷口(含167處銳器傷及23處刮擦傷),經鄰居報警後,緊急將陳秀眞送醫救治後,仍因右側血胸、腹部少量出血,及全身大量出血,腦幹與胼胝體瀰漫性軸突損傷,而於109年10月23日凌晨1時53分不治死亡。


▲案發現場遍地大量血跡,怵目驚心。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被告李佳軒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證詞及卷內事證相符,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院審酌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對被害人產生被害妄想,對被害人之作為有錯誤解釋、思想扭曲及妄想性思考,而認為被害人干涉其交友及外出自立、長期欺騙、強迫其服藥並將其送醫治療,而心生不滿,於質問被害人過程中發生些微爭執,因而怨恨情緒爆發萌生殺意。

法官考量被告素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罹患思覺失調症長達10餘年,因嚴重缺乏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長期受到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等症狀之影響,導致其無法有正常生活、人際互動、學業及工作之不穩定,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在押前無業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犯後於偵查階段即坦承犯行。

被告就其記憶範圍充分敘述犯案過程,並稱「後悔了」、「想救媽媽但沒有救回來」,兼衡告訴人李忠祐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心情很難過、很矛盾,身為一個爸爸,希望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希望被告有一天病情能好轉,可以好好照顧自己等語;告訴人即被告之妹李宜芬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被告刑度沒有什麼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依被告病歷及精神鑑定結果,被告嚴重缺乏病識感,在沒有規律治療下,疾病持續惡化,會因其衝動性高、認知理解能力差,而有與人發生衝突之事件出現,評估被告若中斷治療恐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議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數年監護治療,為預防被告再為類似之違法舉措,危及社會安全秩序,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避免因被告疾病再造成危害,並啟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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