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鄭姓男子疑遭圍毆致死 12人涉案2人羈押禁見

【記者 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市警方日前獲報,一名男子陳屍在租屋處,警方鑑識人員初步勘驗,發現現場有打鬥痕跡,死者身上有多處瘀青傷痕,研判為他殺。

警方專案小組連夜追查,昨日循線逮獲王姓、林姓與其他未成年嫌犯,因王、林兩人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台南地方法院今(25)日裁定羈押。


▲警方查獲球棒、鐵棍等疑似作案工具。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經訊問林姓、王姓被告後,依據卷內事證,認被害人遭攻擊之部位集中於胸部、背部,頭部等人體重要器官所在之處,另王姓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知道多數人持球棒圍毆被害人可能會死等情,復參諸本件被告等人糾眾攜帶鋁棒等毆擊被害人,而鋁棒等屬質地堅硬之器具,為足以對人之生命產生威脅之兇器,被告等人智識正常,當可預見集眾人之力,執持上開器械接連多次朝人體毆打,因被害人被眾人包圍,難以脫逃,故遭眾人合力在密集時間內以球棍猛力攻擊相加,極可能傷及身體重要器官導致死亡之結果,故被告所辯無殺人之意思,不足採信,堪認2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之嫌疑重大。

而2名被告所涉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糾眾造成被害人死亡,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2名被告均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有12名涉案人,其中4人為成年人(目前本院就其中2人裁定羈押禁見),8人為未成年人(目前本院就其中4人諭知收容),其餘涉案人未移送到院。

陳屍於租屋處的死者為鄭姓男子(35歲),警方勘驗後發現死者身上有多處瘀青傷痕,加上現場有打鬥痕跡,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朝他殺方向偵辦。

專案小租迅速鎖定疑似涉案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循線逮獲王姓(19歲)、林姓(25歲)與其他未成年嫌犯,並查扣球棒、木棒及鐵棍等犯案工具,該案疑似為死者積欠15萬債務所引發的糾紛,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南檢偵辦;是否仍有其他共犯在逃,警方正積極深入調查。


▲鑑識小組在嫌犯乘坐的車輛進行採證。

據悉,死者疑似與嫌犯有金錢糾紛,6月23日,5名嫌犯強押死者前往中興大學新化林場,以球棒、木棒痛毆死者,再將其載回租屋處,直至鄰居察覺有異,通知房東進屋查看,赫然發現鄭男早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