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大學弟砍殺學長 一審判4年10月

【記者 陳聖璋 / 台南報導】109年6月10日,南台科技大學學生游凱鈞在該校停車場,拿安全帽打同校的黃姓學長,再持開山刀砍殺他,經送醫急救倖免於難,台南地方法院19日宣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游凱鈞有期徒刑4年10月。

判決書指出,游凱鈞與黃姓被害人同為南台科技大學之學生,黃姓被害人為游凱鈞之學長,2人與另2位友人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凌晨1時許,在台南市中西區某酒吧飲酒完畢欲離開時,黃姓被害人因故與游凱鈞發生爭執,徒手毆打游凱鈞並將他壓制在地。

其後,游凱鈞返回新北市住處休養數週,然因對黃姓被害人心生不滿,並於同年3月底在台北市某刀具行購得開山刀1把,返回學校時,將刀放置於宿舍衣櫃內。

109年6月10日晚上7時5分許,游凱鈞在宿舍地下停車場,準備騎車外出購物時,適遇黃姓被害人,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其所有之半罩式安全帽追上黃姓被害人,並朝黃姓被害人頭部及背部揮擊數下。

游凱鈞餘怒未消,跑回宿舍房間,取出置於衣櫃之背包(內有上揭開山刀1把),再攜上開背包於同日晚上7時21分許回到上開地下停車場,見黃姓被害人走在停車場出入口坡道,竟由傷害之犯意升高為殺人犯意,並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自背包內取出開山刀,朝黃姓被害人之頭部方向,接續猛力揮砍多次,黃姓被害人以手護頭、彎腰蹲下閃躲,並往地下停車場樓梯間方向逃離至警衛室;游凱鈞持刀緊追在後,因未能追及,始返回停車場出入口坡道,撿起掉落在現場之背包。

黃姓被害人受有多處刀傷及左枕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始免於發生死亡結果。游凱鈞以電話撥打110電話向員警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被告游凱鈞固承認有於前開時地拿安全帽打黃姓被害人,以及持開山刀揮砍黃姓被害人之事實,然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法官審理,認扣案之開山刀為大型刀械,由告訴人受傷照片所示傷口情形,足見其刀刃十分鋒利。

另按頭部為人體極為脆弱之要害部位,倘持刀刃鋒利之開山刀朝人體頭部猛力揮砍,有可能造成該等部位嚴重損傷或因大量出血而死亡,此為一般常識,被告對此結果應有所預見,依黃姓被害人受傷程度及受傷部位,足認被告顯有即令黃姓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被告殺人未遂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游凱鈞尚在就學中,並無前科犯行;年輕識淺,因性格因素情緒調節能力不佳,使其難以調適曾遭被害人毆打而產生之感受,亦無法轉換不同立場思考,因而導致內在衝突難以消減而衝動為本案犯行。

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甚嚴重,除生理傷害外,亦造成告訴人心理創傷及往後生活諸多影響。其於本院審理亦陳稱發生這件事情,原本預計好的東西都被打亂了,他的人生都被毀掉了,原本考上了研究所,但是他現在無法寫字,無法做事情,而且心中充滿恐懼。

告訴人指出,被人莫名其妙從後面用安全帽重擊,當時很不舒服去求救,後來聽到有人喊他名字,他突然被打,看地上發現都是我的血,後來跑到警衛室求救,當時頭很暈,但是已經都沒有痛覺了,他在警衛室還要緊張看有無人衝進來,後來醫護人員來了,醫護人員在旁邊一直給他鼓勵,叫他不要睡著了,叫他撐住。

法官審酌被告犯罪後態度、無條件撤回其對告訴人傷害案件之告訴,並當庭向告訴人家屬表示歉意、尚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這段時間,被告稱他真的想了很多,也都是每天都想,對被害人真的非常對不起。

被告亦指,自從在看守所他母親來探望,他每天都念經,從未間斷,每天都覺得很後悔,對被害人、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對學校、父母也是,他每天都非常後悔;他教育程度為大學就讀中,父親已退休了、母親尚在工作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