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重拳打死約4月大兒子 一審遭判12年

【記者 陳聖璋 / 台南報導】男子張瑋祥不滿與妻所生、約4個月大的男嬰哭鬧不休,竟在獨自照顧男嬰時,先出掌拍昏男嬰,男嬰醒來後又再度哭鬧,張男竟出重拳毆打男嬰頭部,致男嬰頭部重創不治死亡,台南地方法院13日上午以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張男12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瑋祥與其許姓女友,在2020年6月生有一男嬰,男嬰出生後數日,張、許2人登記結婚,同住在台南市金華路租屋處。2020年10月11日傍晚,許女出門上班,即由張男負責照顧男嬰,張男先帶男嬰外出用餐,再送晚餐至許女上班處,深夜10時許,張瑋翔將男嬰帶回租屋處。

返回租屋處後,張男對男嬰餵奶欲使男嬰就寢,男嬰哭鬧不止,張男因無法安撫其哭鬧,即心生煩躁,並認男嬰哭鬧影響鄰居夜間安寧,驟然發怒,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以其右手掌根怒擊男嬰額頭1下,男嬰即隨即暈厥不醒,張瑋祥見狀害怕,於檢查確認男嬰仍有心跳呼吸,即持續呼喚搖動男嬰,約過1個多小時,男嬰始甦醒。

男嬰甦醒後,又持續哭鬧長達半小時,張男雖甫經因怒擊男嬰額頭致其昏厥之危險狀況,竟又因不耐男嬰繼續哭鬧,以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怒而改以右手握拳拳頭內側連同手腕、上臂右手臂之手勢,以重於前次拍擊力量,朝男嬰額頭再捶打1下,男嬰遭捶打後,隨即停止哭鬧,於接續數次片段性哭泣後,即停止哭泣,於狀似查看環境,並做出伸手抓臉部動作後,即閉上眼睛未再哭鬧,張男見男嬰未再哭鬧,即自行入睡。

男嬰遭張瑋祥上開怒擊與捶打額頭,導致額頂顳區有多處、多方向之新近皮下挫傷性出血,形成對撞性大腦實質之顳極挫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瀰漫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導致出血性肺水腫及肺炎病灶,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法官審理男嬰所受之頭部傷勢,與被告坦承於案發前晚對男嬰額頭之怒擊與捶打相符,可認男嬰死亡原因確係於死亡前晚遭被告怒擊與捶打所致。此外,依解剖鑑定報告之男嬰胃內殘留物,參酌被告於最後偵訊坦承犯行時,陳稱之當晚餵食過程,男嬰應係於凌晨1時許至清晨6時許間休克死亡。

被告張瑋祥在檢警調查時,曾懷疑男嬰並非他與許女所親生,但合議庭法官參考證人許女之證言,認定男嬰為被告之子,張男也不爭議。法官認為依被告生活經驗及知識,其應已知悉重擊男嬰會造成嚴重傷害,甚或發生生命危險嚴重致死結果,卻仍因無法控制情緒而於第1次怒擊男嬰額頭發生昏迷狀況後,本應警覺已對男嬰頭部造成傷害,竟又不耐其哭鬧,第2次捶打男嬰頭部,是其就其當晚所為之怒擊與捶打會造成男嬰死亡,其行為應負殺人犯行之責任。

合議庭審酌被告前已生育多名子女,均未能善盡扶養責任,於男嬰出生後,仍未能適切養育照護責任,依憑自己情緒,暴力對待男嬰,被告習慣以暴力處事,並輕忽漠視他人身體生命,惟斟酌被告亦出身於高風險家庭,其前後交往對象與同住友人亦均屬高風險家庭背景之生活環境,而當時又困於生活經濟壓力,以致易怒而難平緩情緒狀況,考量其犯後最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願接受相當處罰及被告配偶,被害人母親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判處被告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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