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式槍殺葬儀社少東 凶嫌一審判無期徒刑

2020年10月6日,從事殯葬業的方仁毅在台南市立殯儀館遭槍殺,台南地方法院今(22)日宣判,凶嫌郭士頤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共犯王政昌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郭士頤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恐嚇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政昌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1103019324,含彈匣1個)、非制式子彈11顆、六角型鐵棒1支,均沒收。


▲槍擊案現場地上大片血跡。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郭士頤於民國106年、107年間,在台南火車站前國賓大樓,向綽號「蜥蜴」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新台幣6萬元價格購買具有殺傷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1103019324,含彈匣1個)及非制式子彈19顆,為確認其殺傷力,並試射1發子彈,而非法持有之。

郭士頤與方仁毅均從事殯葬業,因方仁毅承攬郭士頤外祖母喪禮事宜衍生糾紛後,方仁毅承攬之喪禮皆不讓郭士頤承包布幔佈置工作,影響郭士頤生計,兩人因而有嫌隙宿怨。

2020年10月6日近午11時許,郭士頤在台南市立殯儀館與方仁毅發生口角爭執後相約談判,郭士頤認遭挑釁,氣憤下返回住處取槍,駕車載王政昌,於當日12時57分,兩人抵達台南市立殯儀館時,見方仁毅站在明德廳旁,郭士頤、王政昌乃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络,郭士頤先持槍自駕駛座下車,王政昌則持六角型鐵棒助勢,兩人一起與方仁毅交談。

發生爭執後,郭士頤竟基於殺人犯意,自背包取出槍枝,拉滑套上膛,頂住方仁毅之頭部擊發1槍,子彈貫穿方仁毅頭部,方仁毅當場倒地,郭士頤隨即駕車載王政昌離去。

方仁毅因頭部接觸性槍傷,經送醫急救,於同年12月9日6時51分許,因中樞神經損傷死亡。


▲作案槍枝。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合議庭法官審酌被告王政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涉案情節、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郭士頤明知槍、彈屬管制物品,對社治安有重大危害,仍持有本件扣案具殺傷力之槍、彈,且持有期間竟因宿怨,即攜帶上開槍、彈前往公共場所殯儀館,先亮槍示威,因見被害人未屈服,竟在光天化日下,公然持槍對被害人近距離射殺頭部要害,以此行刑式方法槍殺被害人,可見其殺意甚堅,冷血行徑,令人髮指,其奪走被害人之寶貴生命,使被害人家屬頓失摯愛親人,造成一輩子無法彌補之創痛,所生損害甚鉅,且本案持槍殺人犯行,罪證確鑿,難以否認。

被告郭士頤犯後逃逸,欲藏匿山上,因警方積極偵辦,始迅速將其拘捕到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殺人犯行,當庭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且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未付出努力尋求被害人家屬之寬宥,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合議庭法官認就殺人罪部分,倘量處被告郭士頤有期徒刑,有失衡平,但又未符合兩公約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必須處以死刑,再兼衡被告郭士頤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工作所得、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犯行,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罰金如易服勞役,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諭知折算標準,就殺人犯行,併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