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黑道仇殺 「蝦米」一夥5人羈押2人交保

20212月間,台南接連發生重大刑案,王姓男子當街遭刺殺案及陳姓男子遭槍殺案,台南地檢署今(16)日偵查終結,將「蝦米」蔡嫌等7人依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晚間近9時,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其中5人羈押禁見,王、劉2嫌分別以10萬元及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被告「蝦米」蔡秉逸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蔡秉逸為本案發生主要主導及要約至現場之人,其餘共犯均有聽從其要約指示之狀況,於此可知被告蔡秉逸就其他共犯有實質影響能力,其更在案發後,要求車主將車輛清理,顯見其有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

蔡秉逸在案發後四處躲藏,亦可見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於被害人王重傑死亡後,再度持槍尋仇,造成被害人陳建文因而死亡,被告一再使用暴力手段來企圖解決恩怨,且其與被害人2人勢力所涉恩怨糾葛複雜,倘遇有仇家,不無再次犯罪可能,更可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殺人犯罪之虞。

被告在數日內涉嫌殺害2人,對被害人陳建文開數槍以射殺,使用之手段及情節甚為重大及殘暴,其所犯對社會治安及公眾安全法益侵害十分重大,無從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或其手段來防止羈押事由之實現,裁定羈押禁見。


▲陳建文遭「蝦米」蔡秉逸連轟數槍慘死。
(圖/記者陳聖璋攝)

被告王秉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侵害社會治安及影響公眾安全非屬輕微,惟依其就本案證據顯示涉案之程度及其供述內容,裁定具保1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每週三向警察局報到。 

被告曾俊湳經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就被害人王重傑死亡之案發情節,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所涉案部分與客觀監視器畫面不同,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案發後,棄置犯案車輛、湮滅車內事證,更四處躲藏,有證據可以認定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被告蘇琮傑經訊問後,就被害人王重傑死亡部分,其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及共犯所涉案部分有所保留,參酌其和被告曾俊湳、劉科南為友人,在該二人一見王重傑時,被告蘇琮傑即立即上開為該二人控制王重傑行動,顯見其涉案之原因應不如其所述,且其和該共犯二人關係應屬良好,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而被告主要參與之第一現場部分案發過程及何人主要行兇均為本案至關重要之部分,被告不無可能會為了減輕自己,或共犯友人之罪責而有勾串動機,裁定羈押禁見。 

被告余俊廷經訊問後,就被害人王重傑死亡部分,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與其餘共犯所述有所不符,更就其自己及共犯所涉案部分有所保留,而卷內確實顯示被告在第一案發現場後有再前往第二案發現場,參與程度實不如被告所自承如此輕微,而有無持兇器、如何行兇或被害人如何受創等節,對被告等人之犯意認定至關重要。

參酌其參與之模式或程度及在案發後即讓其餘共犯將臉書好友關係解除,均可顯示被告余俊廷和其餘共犯關係甚深,是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被告不無可能會為了減輕自己或共犯友人之罪責而有勾串動機,此部分已由其卷內相關供述已顯露未全數坦承之內容即可得知,爰裁定羈押禁見。 

被告劉科南在案發後有隨同被告曾俊湳將車輛棄置,更聚集一處討論案子如何處理,均可顯示被告劉科南確有疑慮會以勾串共犯及證人。而其在犯案後四處躲藏,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及卷內相關事證顯示其參與之程度,及其在偵查中就本案供述案發情節之程度,裁定具保2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每週一向警察局報到。 

被告徐梓恆自承和共犯蔡秉逸關係,及其案發後雖即和其一同躲藏,均可顯示被告和共犯蔡秉逸關係甚深,是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林福來指出,如不服本處分,均得於5日內提起變更或撤銷處分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