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重提引殺機 學長槍殺學弟一審遭判20年

2020年10月,台南市新市區發生一起槍殺案,吳姓男子涉嫌持槍射殺張姓男子,謝男送醫不治身亡,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吳嫌係先返家持槍,再折回現場槍殺死者,並非因「義憤」殺人,今(22)日依槍砲、殺人等罪,判處吳嫌20年有期徒刑,延押2月。

判決書所載,吳嫌(29歲)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沒收。

合議庭法官指出,吳嫌於2013年間某日,以新台幣3萬元之代價,向自稱「葉建成」之人,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6顆,藏放於其台南市新市區及安定區蘇厝等住處內,而未經許可持有之。

吳男於購買槍彈未久,即持上開槍彈前往住處附近進行試射,經試射其中1顆並順利擊發,已可確認其所持槍、彈擊發功能皆屬正常。

吳男與張姓被害人於2020年10月4日凌晨4時許,一起在台南市新市區烤肉,2人因故發生口角爭執,並相互拉扯,雙方均離開現場後,吳與張以行動電話聯絡,互相嗆聲相約見面,吳男乃返回住所取出槍、彈,並將子彈上膛後,於同日凌晨4時55分許,再駕車前往烤肉現場未遇張男,即朝路邊農田射擊子彈2顆洩憤。

吳嫌接著再前往張男位於新市區住處欲找其理論,待張男走出家門後,即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朝張男擊發1槍,因未見張男倒地,又再擊發第2顆子彈,但因卡彈而無法順利擊發,吳男排除卡彈後,再朝張男射擊1槍,致張男受有胸部穿刺傷併左側血胸、左上肺葉及左下肺葉撕裂傷、低血容積休克、急性腎衰竭、全身瀰漫性凝血功能異常等傷害,經送往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急救仍不治身亡。

吳嫌對持槍、殺人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雖主張其為「義憤」殺人等,然查本案被告先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並相互拉扯,雙方均已離開現場,被告始再與被害人以行動電話聯絡互嗆並相約見面,並返回住所取出槍、彈,前往被害人住處前開槍等情,顯見被告並非基於道義、公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且被告是先返家取槍,再至被害人住處開槍,這與義憤殺人罪之「當場」要件不合,此一抗辯不足採信,應依普通殺人罪處斷。

吳嫌與死者彼此相識已有10餘年,竟僅因國中就學時期之事發生口角爭執、拉扯之事,即無視他人生命價值,開槍行兇,以宣洩個人心中不滿情緒,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撫平之哀痛,犯罪手段兇狠、目無法紀、情節重大,並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給付賠償,彌補其等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併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0年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