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大旺夜市申設 確定遭市府駁回

吵得沸沸揚揚的大旺夜市,確定遭台南市政府駁回申請,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陳凱凌指出,該地點經查未於主管機關公告為攤販設置地點範圍,依法退回該案申請,呼籲有意前往該夜市的攤商,務必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避免造成個人財損,得不償失。

陳凱凌表示,有關大旺夜市商行擬於東區平實段36、37地號申請設立大旺夜市一案,南市府於業者提出申請後,立即將該案移由各權管單位依土地使用分區、環境、交通及當地居民意見納入評估進行審查。


▲市府各單位至現場會勘。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今(110)年3月5日,南市府秘書長召開跨局處會議,聽取權管單位意見,依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攤販應設置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地點,然該地點經查,未於主管機關公告為攤販設置地點範圍,依法退回該案申請。

南市府呼籲,有意前往該夜市的攤商,務必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避免造成個人財損,得不償失。

陳凱凌強調,如未經許可設置集合攤販,依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負責人或代表人將面臨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提醒業者,倘夜市未經核准仍強行營業,市府絕不縱容。

後續基於維護市民權益,南市府將持續關注案地動態,並進行稽查作業,如查有違規行為,將立即由各權管單位依法論處,呼籲業者務必依法行事。

南市府重申,一切依法公平、公正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即請各主管機關依程序查處;此外,市府也將再次請國防部針對該區土地加速開發,並應符合市民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