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土石採取稅將延長開徵4年

嘉義縣政府為充裕自有財源,自106年5月4日起為期4年,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因課徵年限即將於5月3日屆滿,經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嘉義縣議會三讀通過,期滿後再延長開徵4年。

嘉義縣政府自106年5月4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因課徵年限即將於今年5月3日屆滿,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重新研擬續延4年的自治條例,再送議會三讀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已於110年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000406361號令公布實施,實施期間自今(110)年5月4日起至114年5月3日止。

財稅局表示,「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只要在嘉義縣境內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1立方公尺將徵收15元的特別稅,不足1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台幣15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

財稅局指出,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須在招標文件上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等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