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周五六涉犯選罷法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前立法委員周五六涉犯意圖使候選人郭國文不當選而散布不實言論,日前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周五六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周五六係第10屆立法委員台南市第2選區候選人李武龍競選總部之執行長,郭國文有登記參選上開選區之立法委員,周五六知悉參與選舉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攸關聲望及民眾投票之意向,且郭國文並無貪污水災的錢。

周五六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使郭國文不當選之犯意,於108年12月29日11時許,在台南市佳里區「蔘天地餐廳」停車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造勢舞台上公然以「過去郭國文做我們民進黨市黨部主委,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之後民進黨放過他,在法院裏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這種人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這種人讓他做民意代表,我們不希望啦」等不實之事項指摘郭國文,足以生損害於郭國文之名譽及該選區立法委員選舉之公正性。 

周五六辯稱,伊講水災的錢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挪用的,郭國文是擔任縣黨部主委時,財務出了問題,伊把兩位民意代表搞混了,伊說郭國文的操守的問題,在議會裡的議員都是這樣講的,很多人都這樣說,聽到的就是這樣,不是伊編出來的,水災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伊也有抱歉,說是伊口誤,沒有惡意使郭國文不當選的意圖,伊擔任執行長,當天講完話就馬上走了,沒有在現場,郭國文在外面也說伊是黑道、惡勢力,伊沒有提告,告那個沒有用,永遠都告不完,這樣社會不會平靜云云;不過,法官並不採信周五六的辯解之詞。

判決書又指,周五六未為任何查證,即率在明知無何證據足證告訴人「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甚或「貪污水災的錢」、「在法院裡面和解」等行為之情形下,僅憑未經查證之道聽塗說,再無中生有而率行在立委選舉造勢大會上發表上揭,直指告訴人貪污之不實演講,堪認被告傳播前開言論確無所本,且顯係為達使告訴人不當選之特定惡意。

其所為上述傳播不實言論之行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顯足生損害於選民對告訴人人格之評斷,而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並影響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進而影響選舉之公正性,堪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