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後飼主又互控 結果雙方遭嘉縣府開罰13萬3

嘉義縣新港鄉去(109)年底,有民眾繫繩遛狗時,與鄰居飼養的狗發生互咬,受傷犬隻雖送醫治療後傷勢輕微,但遛狗民眾不接受鄰居道歉,堅持要報警提告。經警方移送嘉義縣政府家畜所調查,認雙方都未善盡飼主責任,如所飼養犬隻有未完成絕育、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等情,結果雙方飼主都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共計開罰新台幣13萬3千元。

嘉義縣家畜所109年底,接獲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移辦案件,指新港鄉有民眾繫繩遛狗時,與鄰居飼養犬隻發生互咬事件,雖受傷犬隻經送醫治療後傷勢輕微,但遛狗民眾不接受鄰居道歉,堅持報警,雙方經調查都未善盡飼主責任,所飼養犬隻有未完成絕育、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等情。

經家畜所調查,蔡姓民眾與其子於遛狗時,遭張姓鄰居的犬隻嗅聞後,兩犬相互撕咬,導致蔡員所飼養的犬隻受傷送醫,案件發生後張姓民眾馬上將其犬隻抱離現場,並於事件發生當下,即不斷向蔡姓民眾道歉,事後也登門拜訪表示願意賠償,但遭蔡員拒絕並堅持報警。

家畜所也本於職責了解,張姓飼主的狗未完成絕育、寵物登記和狂犬病預防注射等,即依動保法第27、31條及動傳條例第45規定可開罰8萬3千元,報警的蔡姓飼主飼養的狗,也因未完成絕育,遭依動保法第27條規定開罰5萬元。

家畜所指出,依動保法規定,未為寵物完成絕育者可開罰5萬至15萬元,未完成寵物登記者可開罰3千至1.5萬元,未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者可依動傳條例開罰3萬至15萬元,呼籲飼主善盡飼主責任,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