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營殺鄰1死1傷 凶嫌遭判22年

109年7月3日,台南市新營區男子陳建松持刀刺殺鄰居,造成一死一傷,台南地方法院今(15)日宣判,陳建松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8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建松與陳品亦、蕭妊羽夫婦係鄰居,雙方長期相處不睦,時有爭吵糾紛,陳建松遂於民國109年1月間,購買1把折疊刀,外出時隨身攜帶。109年7月3日20時5分,在台南市新營區延平路140巷48號前,因故與陳品亦、蕭妊羽發生爭執,情緒失控。

陳建松明知持刀猛力朝他人胸腹部刺入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竟仍基於殺人之犯意,自口袋取出該把折疊刀,接續朝陳品亦左側頸部、左側胸部、右側胸部等重要部位揮刺數刀,直到陳品亦倒地為止。

           
▲陳建松行凶後向警方自首。
(圖/記者陳順豐翻攝)

造成陳品亦受有頭、頸、胸、腹和左前臂多處切割傷和穿刺傷且傷及心臟、雙肺和肝臟,造成大量出血及兩側氣血胸,續發低血容休克,嗣經送柳營奇美醫院急救,於同日20時47分不治死亡。

陳建松於砍殺陳品亦之際,蕭妊羽持安全帽上前敲打陳建松企圖制止,迨陳品亦倒地後,蕭妊羽自認無力與陳建松對抗,徒步欲逃離現場,陳建松見狀持刀在後追趕,另基於殺人之犯意,持上開折疊刀先朝蕭妊羽之背部揮刺。

蕭妊羽不慎倒地,陳建松持上開折疊刀近距離接續朝蕭妊羽之胸部、腹部等重要部位揮刺數刀,造成蕭妊羽受有胸部多處穿刺傷合併雙側氣血胸、心包膜破損、右下肺穿刺傷、腹部及背部多處穿刺傷,幸經鄰居聽聞呼救聲音,外出查看發現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其送往柳營奇美醫院急救,始倖免於死。

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未致告訴人蕭妊羽死亡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案發後,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告訴人蕭妊羽意識模糊無法闡述情形,經詢問旁人死者陳品亦之胞弟兇手係何人,死者胞弟亦未能詳細指出行兇之人。

被告於同日20時18分騎乘機車自行至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投案,有新營分局109年10月4日函附警員職務報告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憑,堪認被告於本件殺人、殺人未遂犯行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限之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警員自首本案犯行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殺人未遂部分則依法遞減之。

審酌被告因其母親與陳品亦、蕭妊羽之土地糾紛,雙方長期相處不睦,時有爭吵、相互辱罵,於雙方因故再次發生爭執時,竟持刀刺殺陳品亦至渠倒地為止,造成陳品亦身上受有多處刀傷,因傷重不治死亡。

隨後於蕭妊羽徒步欲逃離現場時,又持刀予以刺殺,使蕭〇〇受有重創,幸經即時送醫救治始倖免於難,犯罪手段誠屬惡劣;被告之殺人行為,除了造成陳品亦之驟逝及蕭妊羽受有傷害,亦使蕭妊羽及陳品亦之其他家屬蒙受身心重大打擊,實不宜輕縱。

考量被告犯後自首坦承犯行,其當庭向蕭妊羽表示道歉,辯護人則提出被告家屬冀以先行籌得之新台幣100萬元作為部分之彌補,惟均未為蕭妊羽所接受,迄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獲得告訴人之宥恕,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名兒子均已成年,在押前從事不鏽鋼風管施作,月收入約2萬多元,在押前與太太、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

另參酌檢察官、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求刑意見,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2罪之關連性(侵害法益相同、時空密接程度高)、刑罰邊際效應、被告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