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衛生局長不倫戀判賠 鄭女前夫回應了

前台南市衛生局長陳怡遭指控與鄭姓女秘書發生不倫戀,鄭女的曾姓前夫怒告兩人通姦、妨害家庭,並向兩人求償200萬,16日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陳怡與鄭女應連帶賠償曾男50萬元,可上訴。

獲知判決結果,曾男表示,「感謝法官公正審判,證明被告陳怡和鄭怡秋破壞我的家庭,對於判決金額,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我所獲賠金額,將捐出做公益」。

判決書指出,曾男以其妻鄭女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鄭女自105年間起開始對原告不理不睬、冷眼對待,迨至106年10月間,原告自鄭女使用之汽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被告陳怡與鄭女於106年10月13日晚間,共乘上開汽車,並將該車停放在台86號快速道路旁便道,而為口交及性交等性行為,破壞原告之家庭及婚姻關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及法定利息。

陳怡辯稱,本件係以妨害秘密手段違法取得錄音,應不得援用該證據,且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僅有鄭女聲音,並無陳怡聲音等語;而鄭女否認其與陳怡有婚外情,且無違反與原告婚姻關係之情事。

法官認行車紀錄器所錄得錄音並非竊錄,難認為原告違法取證,而原告與鄭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應認汽車為兩人共同使用,原告取得行車紀錄器音訊檔,難認違法,且妨害婚姻行為常以隱密方式進行,原告以平和方式取得該錄音檔,應認該錄音得資為本件證據。

依卷內證據,認雖無具體證據證明鄭女在車內發出之聲音,係因二人為口交或性交等性行為所發出之聲音,但被告二人當時應有為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原告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

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