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7命嫌犯毫無悔意 竟指罪魁禍首是他

108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遭男子曾文彥挾怨縱火,釀7死2傷慘案,檢方對曾嫌提起公訴,求處死刑。今(19)日台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傳當時前往現場的兩名員警出庭作證,而曾嫌對所犯罪行毫無悔意,竟指「罪魁禍首是張鳳書(真理佛堂前輩堂負責人張和平之子)」。

法官問曾嫌,對於檢察官起訴事由有何意見?曾嫌表示,「我有意見,張鳳書如果沒有與我結怨,就不會有這件憾事」,法官告知今日審理之重點,再問曾嫌有無意見,曾嫌又強調一次,「雖是我做的,但是,罪魁禍首是張鳳書」;曾嫌對其奪走7條人命之罪行,絲毫無任何悔意。

          
▲曾文彥縱火奪7命,至今仍無悔意。
(圖/記者陳順豐翻攝)

當天首先到達現場處理的兩名員警,其職務報告與相關紀錄、被告說詞有出入,因此,今天審理庭,針對當天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的通報內容、現場情況,以及職務報告,法官傳喚當天首先到達現場的玉井分局偵查佐曾俊誠、員警王柏清到庭說明,並釐清相關細節。

法官將王柏清與曾俊誠隔離,前後分別交互詰問,王柏清的證述與相關紀錄有些出入,對於法官較深入地訊問,數度答不出話,後稱,「忘記了」。而曾俊誠的證述,則比較清楚完整。

對於兩名員警的證述,曾嫌當庭表示有意見,甚至說要對王柏清提告侵占罪,也要對檢察官黃榮加提告,開庭結束,曾嫌還要求法官,下次開庭要關上法庭大門,法官回他,公開審理,法庭的門不能關。

檢察官黃榮加表示,曾嫌(21歲)曾於民國106年間居住於前輩堂內,與前輩堂負責人張和平之子張鳳書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曾嫌即離開前輩堂,直至108年間,曾嫌向張和平表示欲返回前輩堂居住,然因前輩堂已無剩餘之房間可供曾嫌居住,張和平婉拒曾嫌返回前輩堂,曾嫌心生怨懟,遂縱火燒燬前輩堂。

起訴書指出,曾嫌於108年12月14日凌晨0時22分,搭乘計程車前往台南市東區購買2個5公升加油桶,同日凌晨0時26分,前往台南市南區加油站購買2桶汽油,再搭乘計程車前往前輩堂。同日凌晨1時14分,曾嫌到達將上開2桶5公升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建物內之1樓西側走道,以及通往1樓夾層之樓梯附近玄關,以隨身攜帶之衛生紙,點燃潑灑之汽油,曾嫌見點燃火勢及引發濃煙,隨即逃離現場。

曾嫌縱火後,火勢迅速從前輩堂北棟建物之走道及樓梯處竄燒,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夾層的曾姓兄弟2人,跳窗逃生受傷。謝女、吳女、謝男、陳女、馬女、高男等6人,因走避不及,當場遭濃煙嗆暈及烈焰吞噬,致其等多處燒傷,窒息死亡;而居住於前輩堂北棟建物1樓之陳男,雖經消防人員到送醫搶救,仍因全身及呼吸道灼傷,窒息死亡;總計造成7死2傷。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同法第271條第 1項之殺人、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

曾嫌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其所為實屬令人髮指,其僅因一時情緒無法平復,即以縱火方式發洩,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至今仍無悔意。

檢方建請法院在權衡上述各項情節、法益侵害被害人7人死亡之嚴重性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事項,其所為實已符合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所指「最嚴重之罪行」,請處以死刑,方符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