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前撞死妻子洪當興免死 法官:符合自首要件

男子洪當興在法院外開車撞死分居的妻子李怡慧和律師黃政雄,一、二審均判處洪當興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遭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日改判洪當興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被告非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故應依自首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減輕被告刑度。

高分院判決指出,原判決撤銷,被告洪當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自用小客貨車1部沒收之。(本案前經台南地院判決死刑,被告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審維持死刑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法官認為,被告洪當興犯殺人罪事證明確,犯罪動機係因其個性退縮壓抑、倔強偏執,長期與妻子李怡慧有溝通障礙,分居前後對李怡慧的厭惡感持續積累,案發當日爭取小孩監護權一事,被告怨恨其妻出爾反爾,而律師黃政雄出現,讓被告感到其最在意的監護權行使備受威脅;其因憤恨而暴怒之衝動,瞬間拉高到殺人的確定故意,加速行駛直接朝2人之背後撞擊並輾壓,達到其報復洩憤之目的。

        
▲洪當興在法院外撞死妻子李怡慧及律師黃政雄。
(圖/記者陳順豐翻攝)

被害人2人對本案的發生,完全無激怒被告之惡意與行為,卻在本應最安全的法院院區內,冤死於被告車輪下,蒙受劇痛,死狀悽慘,被告行為手段粗殘,瞬間奪走兩個生命法益,使數個被害人家屬之家庭崩解,悲痛不已,幾近等同於路旁瞬間起意,一次殺害其厭惡之兩名路人,被告之犯行情狀,為最嚴重之罪行。

被告犯後停住車輛,怒氣已退,知悉自己鑄成大錯,於現場急著持手機撥打110,110忙線未接,被告立即改撥119報案,請119趕快派車到場急救,稱其駕車撞到人。119受理後,報案系統傳給警方勤務指揮中心報案資訊,勤務指揮中心通知育平派出所帶班巡邏警員黃昭祥到場,被告於警方發覺肇事者前,向到場處理的警員黃昭祥自首其為肇事者。

又向到場處理的交通分隊警員施利明自首其犯罪手段、行車方向,再向到場處理的育平派出所所長王高邦、警員賴淑芳自首其犯罪動機、與被害人之關係、一開始的犯意及犯罪目的等事實,警方始發覺被告涉犯殺人罪,而不是一般車禍過失案件。

當日下午4時32分,警方以被告犯殺人罪嫌,逮捕被告並扣押車輛,帶回派出所偵辦被告殺人罪,因被告自首主要犯罪事實,並靜候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被告雖向警方辯稱其係不小心撞擊被害人,惟此係因被告個性所致,為其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妨礙被告自首之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認為本案係衝動型、臨時起意之殺人犯罪,再參酌被告的品行(退縮、內向、壓抑、固執、自我中心、溝通障礙,故會強加自己觀念於他人身上,強迫他人順從自己,但不具暴力色彩的反社會人格)、生活狀況(愛子女,賺錢養家,不是懶散成性之人)、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犯後態度(希望但卻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非常自責、懊悔自己一時的衝動)、更生改善可能性(已進入反省階段,心境及行為已有正向轉變,其再犯可能性低,再社會化可能性高)。

並審酌被告子女2人之兒童最佳利益(孩子已失去母親,不希望成為孤兒,需要爸爸解除其2人心中疑惑與傷痛,讓孩子取得正向成長的力量,惟需要長時間的溝通協助)等事項,認為被告非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故應依上述自首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依法減輕其刑。

自首減刑後之無期徒刑,可滿足被告更生改善之特別預防目的,及被告子女的兒童最佳利益,雖依被告之個人情狀,有向下調降刑度的空間(被告之個性與其原生家庭之狀況息息相關,其個性之形成難以全然歸咎於被告)。

但因被告退縮、固執的個性,若向下調整為有期徒刑,恐使被告誤會其犯行之嚴重程度不夠劇烈,對達成其更生改善之目的與兒童最佳利益的維護,恐有妨礙的疑慮,故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扣案的被告駕駛的車輛,為被告犯殺人罪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宣告沒收之。